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由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华明”)已经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真实、可靠的反映上市
公司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结合公司和上海华明现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
计,需要对公司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和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估计进行变更。议案表
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
2015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