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事项事前认可及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相关
资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购买澳洲牛肉产
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购买澳洲牛肉产品的议
案》的相关资料,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控股股东诸城同路
人投资有限公司拟委托得利斯集团(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向公司以市场价格订
购5万份澳洲牛排产品,向社会股东进行赠送,操作过程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购买价格公允、合理,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
事进行了回避,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购
买澳洲牛肉产品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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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其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 尤建新 刘海英 高金华
201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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