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3 证券简称:青海华鼎 公告编号:临 2015-048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5 年 9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青海华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014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20,200 万股新股,发行
价格 5.39 元/股。2015 年 12 月 22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410651 号《验资报
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22 日止,公司本次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088,78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22,908,8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 1,065,871,200.00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的规定。公司分别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中支行、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中支行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4、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
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睿、连伟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
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