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盐湖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8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49号),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盐湖股份”、“公司”)2015年12月向8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
266,884,531股,发行价格为18.3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899,999,989.16元,扣
除发行费用50,189,999.9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849,809,989.21元。以上募集资金
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63060003号《验
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格尔木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格尔木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互助西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
与本次发行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署《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控股子公司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镁
业”)、工商银行、广发证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
使用。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专户存储情况:
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开设账号为
2806041529022177958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募集资金人民币120,000万元;
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开设账号为28900001040026543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存放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0万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
木分行开设账号为105036667387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募集资金人民币
50,00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开设账号为
63050141363700000017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募集资金人民币60,000万元;
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开设账号为63101560061020300000的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0万元;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西宁分行开设账号为931900051510102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募集资金人
民币35,099.998916万元;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互助西路支行开设账号为
8112801014200004551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募集资金人民币80,000万元;
以上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仅用于公司150万吨/年钾肥扩能改造工程项目、盐湖镁业
30万吨/年钾碱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由于30万吨/年钾碱项目由公司子公司盐湖镁业负责实施,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根据经青海省国资委备案的盐湖镁业净资产评估价格对其增资,根据公司六
届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以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为了盐湖镁业在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开设账号为2806041519022178254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专用于30万吨/年钾碱项目的建设实施。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永青、李斌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专
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及盐湖镁业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广发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
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