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回购
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
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
对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回购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摩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回购提供担保,此担保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满足
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帮助其解决经营流动资金需求。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其经营情况稳定,资产优良,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额度控制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所以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摩恩
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回购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
潘志强 孙勇 王德宝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