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胜风能: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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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实施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关于泰胜风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声明与承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上海泰胜风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发表独立财务顾

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

的原则,通过尽职调查和对报告书等的审慎核查后出具的,以供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各方参考。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

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海泰胜风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和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投资者根据本独

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出的投资决策可能导致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

应认真阅读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关于本次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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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胜风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目录

一、本次交易概况........................................................................................................ 5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8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8

四、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

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8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8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12

七、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意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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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胜风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的含义如下:

普通名词解释

公司、上市公司、

指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泰胜风能

蓝岛海工、标的

指 南通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

指 南通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49%股权

资产

交易对方 指 窦建荣

泰胜风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窦建荣持有的蓝岛海

工 49%的股份;同时,通过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的方式

本次交易 指

募集不超过 17,820.00 万元配套资金用于蓝岛海工“重型

装备产业协同综合技改项目”

泰胜风能向窦建荣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行为,以及向特

本次发行 指

定对象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安信证券、独立

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

审计机构、北京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兴华

评估机构、中同

指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华评估

律师、国浩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报告期内 指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 1-6 月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交易交割日(含交易交

过渡期 指

割日当日)止的期间

交割日 指 本次交易对方将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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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管理暂行

办法》、《发行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办法》

《重组管理办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承销管理办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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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胜风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及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

资金两部分。本次发行及上市仅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部分股份。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公司聘请中同华评估对蓝岛海工全部股东权益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中

同华评报字(2015)第 304 号),评估基准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采用资产基

础法、收益法两种方法评估,并以收益法确定评估结果,评估值为 59,300 万元,

49%蓝岛海工权益对应的评估值为 29,057 万元。

本次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本次交

易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10.03

元/股,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9.03 元),

经公司与交易对方窦建荣协商确定,公司向窦建荣发行股份的价格为 10.00 元/

股。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依据《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与窦建荣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意向协议》的约定及相关规

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上述协议,本次交易公司向自然人窦建荣发行 2,500 万股

股份及以现金支付 4,000 万元用以购买其持有的蓝岛海工 49%的股份。经协商确

定,在没有除权、除息事项时,本次蓝岛海工 49%权益作价 29,000 万元

(2,500*10.00+4,000=29,000 万元)。

按照公司 2014 年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324,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人民币现金 1 元(含税),合计派发

人民币 32,400,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合计转增股本 324,000,000 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

本变更为 648,000,000 股。根据《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窦建荣之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意向协议》的约定,公司本次交易中实际

向窦建荣发行股份的价格调整为 4.95 元/股,支付的股份应调整为 5,000 万股。

因 此 , 除 权 除 息 之 后 , 本 次 蓝 岛 海 工 49% 的 股 权 作 价 28,750 万 元

(5,000*4.95+4,000=28,7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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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配套资金

此外公司拟以定向发行方式向泰胜风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这一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不超过 3,600 万股,募集金额不超过

17,820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100%。其中,本次拟募集配

套资金上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泰胜风能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拟全额认购该部分股份。

经双方协商,确定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 10.0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90%(9.03 元)。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

按照相关规定做出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

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资金募集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行为的实施。根据公司 2014 年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交易中向泰胜风

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份的价格调整为 4.95 元/股。本次交易完成后,泰

胜风能将持有蓝岛海工 100%的股权,窦建荣及泰胜风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将

成为泰胜风能的直接股东。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核准程序

2015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本次交易的预案及有关协议;

2015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并就配套募集资金

金额进行了变更;

2015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议案;

2015 年 10 月 8 日,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15 年 11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向窦建荣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64

号),核准向窦建荣发行 5,000 万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600 万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有效期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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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胜风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实施

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批准,

实施过程合法、合规。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蓝岛海工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2015年12月4日,蓝岛海工已经领取了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

发的营业执照,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成,相关股权已变更登记至泰胜

风能名下,双方已完成蓝岛海工49%股权过户事宜,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

理完毕,泰胜风能已持有蓝岛海工100%的股权。

2015 年 12 月 14 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上会师报字(2015)第 3999 号)。经审验,截至 2015 年 12 月 14 日止,公司

已收到窦建荣以其持有的蓝岛海工的股权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247,500,000 元

(其中增加注册资本及股本 50,00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 197,500,000 元)。

2、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2015 年 12 月 16 日,泰胜风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了本次向窦建荣发行股

份的股份登记手续,登记结算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

受理确认书》。泰胜风能已办理完毕本次新增股份 50,000,000 股的登记手续。

3、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在过渡期内,蓝岛海工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完成日的损益,若蓝岛海

工在过渡期间盈利,则标的资产所对应的利润由上市公司享有;若蓝岛海工在过

渡期间亏损,则标的资产所对应的亏损由窦建荣承担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资产的

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发行过程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创业板发行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泰胜风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新增的股份已在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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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胜风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合法有效。

泰胜风能尚需就新增注册资本等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

案手续。后续事项办理及实施不存在障碍和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审慎核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过程中未发

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包括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

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等)存在差异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

整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过程中,泰胜风能、

蓝岛海工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本次重组发生变更。

四、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

形。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2015 年 3 月 15 日,本公司与窦建荣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利润补偿意向协议》;

2015 年 6 月 5 日,本公司与窦建荣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5 年 9 月 16 日,本公司与窦建荣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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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胜风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成就,协议已生效。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泰胜风能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

标的资产已完成了交割过户,并办理了相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泰胜风能已取得

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并自资产交割日起由泰胜风能享有和承担标的资产相关的全

部权利、义务,泰胜风能已持有蓝岛海工 100.00%股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已生效,

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内容,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二)本次发行涉及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共同或分别就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减少

及规范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以上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上海泰胜风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中披露。主要内容如下:

承诺人 承诺内容

1.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和承诺函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本人保证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提

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同时承诺向参与本次交易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

窦建荣 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

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自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在本人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质押或

进行其他形式的处分;

二、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本人因泰胜风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持的股份,也应计入本次认购数量并遵守前述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

窦建荣

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

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对于认购的股份,解除锁定后的

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同业竞争,消除

侵占上市公司商业机会的可能性,本人陈述及承诺如下:

窦建荣

1.本人承诺,在本人持有泰胜风能股份期间及之后一年,为避免本人、

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等家庭成员对应的范围参照现行有效的《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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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胜风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承诺人 承诺内容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

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为“本人及其关联方”)与泰胜风能、蓝岛海

工及其子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本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

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

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泰胜风能、蓝

岛海工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

似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泰胜风能、蓝岛海

工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2.本人承诺,如本人及其关联方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

会与泰胜风能、蓝岛海工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

及其关联方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

给予泰胜风能、蓝岛海工及其子公司;

3.本人保证不利用对泰胜风能、蓝岛海工及其子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

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泰胜风能、蓝岛海工及其子公司相竞争

的业务或项目;

4.本人保证将赔偿泰胜风能、蓝岛海工及其子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

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等家庭成员

对应的范围参照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为“本人及其

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

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窦建荣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其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蓝岛海工之

间的关联交易,与蓝岛海工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比例应当显著降低。

3.本人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利益。

4.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

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承诺函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关于竞业禁止的承诺

本人就竞业禁止事宜承诺如下:本人在泰胜风能、蓝岛海工任职期间及

离职之日起一年内,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等家庭成员对应的

范围参照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其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为“本人及其关联

窦建荣

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本人及其关联方不得:

1.自营或参与经营与蓝岛海工有竞争的业务,直接或间接生产经营与

蓝岛海工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服务;

2.到与蓝岛海工在产品、市场或服务等方面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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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胜风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承诺人 承诺内容

者组织任职,或者在这种企业或组织拥有利益;

3.为与蓝岛海工在产品、市场或服务等方面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或

者组织提供咨询或顾问服务,透露或帮助其了解蓝岛海工的核心技术等商业

秘密,通过利诱、游说等方式干扰蓝岛海工与其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聘用蓝岛海工的在职员工,或者其他损害蓝岛海工利益的行为;

4.与蓝岛海工客户或供应商发生商业接触,该等商业接触包括但不限

于:为其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蓝岛海工的业务。

以上2与3所指“与蓝岛海工在产品、市场或服务等方面直接或间接竞争

的企业或者组织”由蓝岛海工认定,在本人及其关联方有意愿到其他企业或

组织任职或拥有其利益时应申请蓝岛海工予以书面确认。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6.关于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交易的承诺

本次交易对方窦建荣,特此承诺并保证,在本承诺函签署时,本人与泰

胜风能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意向协议》(下称“协

议”,包括其补充协议,下同)时及办理股权交割时:

1.本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固定居所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

国公民,拥有与泰胜风能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

格;

2.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含证券市场以内的行政处罚、

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以及其他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

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人已依法对蓝岛海工履行出资义务,不能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

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人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4.本人合法持有蓝岛海工的股权,该股权不存在信托安排、不存在股

份代持,不代表其他方的利益,且除将该股权质押给泰胜风能以外,该股权

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亦未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司法

冻结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同时,本人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该股

窦建荣

权登记至泰胜风能名下;

5.在本人与泰胜风能签署的协议生效并执行完毕之前,本人保证除将

该股权质押给泰胜风能以外,不就本人所持蓝岛海工的股权设置抵押、质押

等任何第三人权利,保证蓝岛海工正常、有序、合法经营,保证蓝岛海工不

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

保证蓝岛海工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标的资产之行为。如确有需要,本人及

蓝岛海工须经泰胜风能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本人保证蓝岛海工或本人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人转

让蓝岛海工股权的限制性条款;

7.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人转让蓝岛海工股权

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8.蓝岛海工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不存在

阻碍本人转让所持蓝岛海工股权的限制性条款;

9.本人已向泰胜风能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蓝岛海工及本人

所持股权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历史沿革、相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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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胜风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承诺人 承诺内容

证、业务状况、人员等所有应当披露的内容;本人作为本次蓝岛海工资产重

组的交易对方,就本人为本次资产重组事宜所提供信息做出如下承诺:“本

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10.本人与泰胜风能及其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11.除非事先得到泰胜风能的书面同意,本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人

向泰胜风能转让股权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2.本人保证在股东权利范围内促使蓝岛海工在人员、资产、财务、机

构、业务等方面与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保持独立;

13.本人保证蓝岛海工自成立以来未受到工商、外汇、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税务、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蓝

岛海工也不存在因行业监管、市场准入、工商、外汇、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税务、劳动与社会保障等原因而尚未了结的法律责任。

如因蓝岛海工存在上述问题而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本人按49%的股权比例承

担。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7.无违法违规承诺

蓝岛海工及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南通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其董事、监

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

事、高级管理

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人员

8.业绩承诺

窦建荣承诺蓝岛海工2015年、2016年、2017年预测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以下涉及承诺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分别为5,000

窦建荣 万元、6,000万元、7,200万元。如果蓝岛海工2015年、2016年、2017年当期

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低于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窦建荣将以股份方式进

行补偿。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交易双方已经或

正在按照相关的承诺履行,无违反承诺的行为。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一)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泰胜风能尚需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

记手续,该等工商变更登记不存在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

(二)交易双方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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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胜风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部分实施完毕后,相关承诺事项正在履行

中或履行条件尚未出现。对于尚未出现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在该等承诺事项的

履行条件出现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将需继续履行相应协议或承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对方与泰胜风能已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

蓝岛海工已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泰胜风能本次交易已取得实施所必要的授

权和批准,其待实施的后续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障碍或无法

实施的重大风险。

七、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泰胜风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和《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及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已办理

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及相关验资事宜;上市公司已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

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

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和承诺均得到切实履行或尚在

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

不存在风险和障碍。

(二)法律顾问结论性意见

法律顾问国浩认为:

本次发行已依法获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及核准,本次发行的实施过程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真实、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利润补偿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等构成发行

股份的协议性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真实、有效;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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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胜风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行的发行价格、方式及结果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承销管理

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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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胜风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朱峰 肖江波

财务顾问协办人:____________

孙素淑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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