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明科: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2-29 01: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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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六层 邮编: 100140

6th Floor,South Tower,Financial Street Center,

9 Financial Street,Xicheng,Beijing 100140,P.R.China

电话(Tel): 86-10-66523388 传真(Fax): 86-10-6652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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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证券字[2015] 081-1-1

致:正元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正元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正元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次收购”)

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正元投资有限公司因收购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

编制的《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收购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收购人就本次收购有关事实的

陈述,核查了收购人提供的与本次收购相关的书面说明和文件材料。

三、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收购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

予提供的文件资料,且收购人已向本所律师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本次收购

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2)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真实、有效,保证所

提供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3)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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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定

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为依据,同时充分考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

五、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收购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审计、评估

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

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八、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实施本次收购的申请文件,随同

其他申请文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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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4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二、收购方式-------------------------------------------------------- 6

三、本次收购的相关协议---------------------------------------------- 7

四、本次收购的审议批准程序------------------------------------------ 9

五、本次收购的现金来源--------------------------------------------- 12

六、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12

七、本次收购对明天科技的影响--------------------------------------- 13

八、收购人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5

九、本次收购符合免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有关规定--------------------- 15

十、结论意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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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下列简称的特定意义如下:

正元投资/收购人 指 正元投资有限公司

正元投资在本次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包头北普实业

北普实业/一致行动人 指

有限公司

明天科技/上市公司 指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明天科技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正元投资发行

股 A 股股票暨正元投资以人民币 56,900 万元认购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

天科技向其非公开发行的 100,886,524 股 A 股股票的

行为

正元投资与明天科技 2015 年 1 月 14 日签订的《包头

《附条件生效 之股份 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正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包

认购协议》 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

效之股份认购协议》

正元投资与明天科技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签署的《包

《附条件生效 之股份 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正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

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所 指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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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一)收购人

正元投资系 2008 年 3 月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颁发的 150208000004952 号《营业执照》,注册

资本 134,000 万元人民币,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万达孵化 A-220,

法定代表人为肖卫华,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企业资金

管理、企业收购策划、运作,引进资金投资开发项目,房地产投资(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

经许可的、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元投资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其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以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

北普实业与正元投资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北普实业系正元投资在本次收

购中的一致行动人。北普实业成立于1997年3月,现持有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发的150291000042404号《营业执照》,注册资本20,000万元,住所为内蒙古

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新建区,法定代表人为肖卫华,经营范围:计算机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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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研制、推广应用、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计算机配件、电子元器件、通讯

器材、办公设备的销售;经营本企业及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

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进

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

营)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普实业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其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正元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北普实业均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收购报告书》已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的文件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收购方式

根据明天科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

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本次收购由正元投资通过认购明天科技非公开发行

的 100,886,524 股 A 股股票的方式进行。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元投资持有明天科技 50,478,900 股股份,

占其总股本的 15%,为明天科技的控股股东;北普实业持有明天科技 1,082,817

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 0.32%。

明天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其总股本为 437,412,524 股,正元投资将

持有明天科技 151,365,424 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 34.60%,仍为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北普实业所持明天科技的股份数量保持不变,其持股比例将变更为

0.25%,正元投资与北普实业合计持有明天科技 34.85%。

本所律师认为,正元投资通过认购明天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对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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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科技进行收购,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上市公司收购方式的规定。

三、本次收购的相关协议

2015 年 1 月 14 日,正元投资作为乙方,明天科技作为甲方,共同签订了《附

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认购。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合计为

124,113,475 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时,由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和条件

认购标的股票的 90%,即 111,702,128 股。标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股份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认购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认股款总金额为人民币 63,000 万元(大写:陆亿叁仟万元),

股份认购数量为 111,702,128 股。股份认购价格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 5.64 元/股。 甲乙双方同意

并确认,如果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及认购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

理,予以相应调整。 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缴款通知,在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由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

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划

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限售期。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认购的股票应在本次

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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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正式生效:

① 甲方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及《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②本协议经甲、

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③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

宜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的颁布、修订导致本次非公

开发行所需的审批及核准发生变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章的规定为准。

(3)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除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外,甲乙双方对本

次股票认购事宜不再附带任何其他的保留条款和/或前置条件。

5、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各方均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诚实信用原则

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相关保证及义务,均应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均视为乙方违约: ①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条

件满足后未按协议约定、并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届时确定并书面通知乙方的具体

缴款日期按期足额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认股款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②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甲方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准

确、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③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情形。

(3)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①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②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乙方违约情势消除后

恢复履行,甲方根据此款约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甲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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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务; ③要求乙方支付迟延履行滞纳金,每迟延履行一天,支付迟延支付金额万

分之三作为滞纳金,直至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支付认股款义务之日或甲方

解除本协议之日止; ④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解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

生效并且要求乙方按照未支付认股款金额的 5%支付违约金; ⑤要求乙方赔偿

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际已支付或依据生效协议应支付的费用、违约金等,甲方因主张本协议

项下的权利已支付或依据生效协议应支付的费用;⑥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

约定的其它救济方式。⑥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的其他救济方式。

2015 年 9 月 16 日,正元投资与明天科技签署《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将《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正元投资

认购的股份由 111,702,128 股调整为 100,886,524 股,认购资金由 63,000 万元

调整为 56,900 万元,《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

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之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均依明天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明天科技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正元投资与明天科技签订的《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待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满足后,即对协议各方具有

法律约束力。

四、本次收购的审议批准程序

(一)明天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

1、2015 年 1 月 14 日,明天科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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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正元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案》;

(8)《关于公司与北京郁金香天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附条件

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

议案》;

(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正元投资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的议案》。

2、明天科技 2015 年 1 月 30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董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述议案。

根据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明天科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明天科技董事会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根据股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的决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及发行数量的议案》,并于 2015 年 5 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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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

稿)》。根据该两次会议通过的议案,明天科技将非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由

124,113,475 股变更为 111,702,128 股,全部由正元投资认购,拟募集资金总额

由 70,000 万元变更为 63,000 万元。

4、2015 年 9 月 16 日,明天科技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将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由

111,702,128 股调整为 100,886,524 股,募集资金总额由 63,000 万元调整为

56,900 万元,并审议通过了与正元投资签署的《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

5、2015 年 10 月 26 日,明天科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可行性分析报告(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与正元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议案》。

根据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明天科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根据上述情况,明天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已依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得

到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二)正元投资股东会的审批

2015 年 1 月 12 日,正元投资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正元投资与明

天科技签署《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2015 年 9 月 15 日,正元投资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正元投资与明

天科技签署《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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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述股东决议,正元投资认购明天科技非公开发行的 100,886,524 股股

票的事宜已得到正元投资股东会依其《公司章程》作出的批准。

(三)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15 年 10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2015 年 11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15】2591 号”的批复,

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

五、本次收购的现金来源

据收购人说明,本次收购中,正元投资用于认购明天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现金包括正元投资的自有资金和通过其它方式合法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利用

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不存在认购资金直

接或者间接来源于明天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情形。

六、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现有的主营业务调整计划,推进产业

转型、结构调整。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尚未形成继续购买上市公司股份,或者

处置已持有的股份的具体计划;收购人尚未形成拟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除上市公司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出售

(上市公司拟将持有的丽江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出售给海纳宏源

投资有限公司,海纳宏源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 55,500.00 万元支付交易对价)外,

收购人尚未形成拟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或者采取其他类似的重

大决策的具体计划。收购人将在相关计划形成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进行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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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者合法权益。

据收购人说明,收购人没有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组成的计划;收购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没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

合同或者默契;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收购人

没有拟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计划;收购人未与其他股东之间就上市公司其他股

份、资产、负债或者业务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安排;收购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计划。

七、本次收购对明天科技的影响

(一)本次收购对明天科技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明天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仍具有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

保持独立。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确保并加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收购报告书》中就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作出了相关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及其相关措施

经核查,本次交易前,明天科技主要从事烧碱、聚氯乙烯树脂、苯酚等化工

产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均未从事与之类似的业务。明天科

技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不会因本次收购而形成同业竞争。

为避免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收购人正元投资于2015年2

月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做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下:

1、目前,正元投资与明天科技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正元投资作为明天科技的控股股东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

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明天科技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3、正元投资作为明天科技的控股股东期间,不会利用对明天科技的控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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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位损害明天科技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正元投资保证上述承诺在其作为明天科技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

撤消。如有任何违法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正元投资将立即停止与明天科技构成

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导致明

天科技之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正元投资承诺采取如下约束措施:若正元投资违反避免同

业竞争承诺,则正元投资利用同业竞争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明天科技所

有,并赔偿明天科技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关联交易及其相关措施

1、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仍为明天科技的控股股东,明天科技的实际控

制人未发生变更,明天科技的关联方范围未发生变化。

2、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已如实披露了明天科技与收购人及实际控制人

之间的关联交易。

3、为进一步规范和减少与明天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在《收购报告

书》中作出以下具体承诺:

“1、本公司将尽可能避免与明天科技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

避免或者具有合理原因的必要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遵循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履行关联交易的内部审议程序并与明天

科技及其子公司订立书面协议或合同,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2、本公司保证不以显失公平的条件与明天科技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等关

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明天科技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公司上述承诺适用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等重要

关联方。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偿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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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给明天科技及其股东造成的相应损失。”

八、收购人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以及正元投资

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自查结果:

(一)收购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买卖明天科技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明天科技

股票的情况。

九、本次收购符合免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有关规定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

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

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

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收购中,收购人以现金认购明天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导致收购人直

接持有的明天科技股份比例超过 30%,且收购人明确承诺 36 个月内不转让因本

次非公开发行而取得的明天科技股权。2015 年 1 月 30 日,上市公司 201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豁免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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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就本次收购,收购人可以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

资格,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明天科技签署的相关协议及出具的相关承诺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收购已履行必要的授权和

批准程序;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本次收购符合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

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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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王 冰 杨开广

____________________

周慧明

201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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