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新星:公司章程修正案

来源:深交所 2015-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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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东方新星 公告编号:2015-031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最新修订的《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拟对《章程》第二十八、三十五、七十四、七十七、八十、

一百四十三、一百五十、一百七十六条进行如下修改:

原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修改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原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修改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原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修改为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原第七十七条第四款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修改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原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改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原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有权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 30%的范围内,决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和关联交易等事项,但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为

董事会有权决定其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原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修改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原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修改为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原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修改为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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