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的相关资料
进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增
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
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使用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及提名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提名秘波海先生、曲祝利先生、王庆凯先生、赵军涛先生、迟志
强先生、张建涛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殷承良先
生、于建青先生、柳喜军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对上述候选人的资料、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等情况进行了
充分的审查,我们认为:
1、上述九名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审查过程中
未发现上述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147 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
办法(2011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且均具备担任独立董事必需的独
立性及有关专业背景;
2、上述九名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的行为;
3、同意上述九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严纯华 金福海 于希茂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