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海磁材: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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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的相关资料

进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增

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

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使用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及提名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提名秘波海先生、曲祝利先生、王庆凯先生、赵军涛先生、迟志

强先生、张建涛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殷承良先

生、于建青先生、柳喜军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对上述候选人的资料、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等情况进行了

充分的审查,我们认为:

1、上述九名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审查过程中

未发现上述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147 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

办法(2011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且均具备担任独立董事必需的独

立性及有关专业背景;

2、上述九名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的行为;

3、同意上述九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严纯华 金福海 于希茂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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