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苏涤律【2015】证券第 009 号
致: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辉丰农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予以公告。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召集人、出席会议的
对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的审议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
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
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
议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 14:00 在
江苏省大丰市海洋经济开发区南区纬二路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28 日(星期一)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7 日
(星期日)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一)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3,540,30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3.8286%。
经验证,上述股东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6,0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49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为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5 亿元银行授信的担保的议案》,并决定将该议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
通知内容相符;公司的股东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表决
与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投票表决。现场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和监事进
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为全资子公
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5 亿元银行授信的担保的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213,736,30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该审议事项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与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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