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轻机: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30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来源:深交所 2015-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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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HTF-CMB-2015-CAPITAL-CZGX-30 号

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二〇一五年

汇添富-华策影视-成长共享 2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4

三、承诺与声明............................................................... 7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8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9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11

七、份额的分级.............................................................. 12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 ................................................ 16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7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21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22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4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25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6

十五、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28

十六、越权交易.............................................................. 29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31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34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36

二十、报告义务.............................................................. 38

二十一、风险揭示............................................................ 40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展期 .................................................. 42

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43

二十四、违约责任............................................................ 46

二十五、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47

二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48

二十七、其他事项............................................................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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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

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

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

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

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

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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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管理计划、本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指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资产管

理计划。

2、投资说明书:指《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3、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汇

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

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4、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

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在本合同中根据适用情况也称为投资者、客户或

委托人)。

5、资产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资产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7、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

8、工作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10、年: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称年,是指运作年度。

11、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如 2009 年 1 月 1 日的年度对日为

之后各年度的 1 月 1 日,即 2010 年、2011 年 1 月 1 日等。

12、费用核算日:指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每年的 12 月 10 日,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

以及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确认的其他核算时间,如遇国家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

13、费用分配日:指费用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实际分配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

产应付未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任一日。

14、收益核算日:指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每年的 12 月 10 日,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

以及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协商的其他核算时间,如遇国家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

15、收益分配日:指收益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实际分配优先委托人预期收益的

任一日。

16、本金分配日:指(1)资产管理计划期限届满的【5】个工作日内实际分配本金和收

益的任一日;以及(2)经所有委托人一致同意并向资产管理人申请,资产管理人确认的其

他分配时间。

17、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18、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

清算交收的招商银行账户。

19、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并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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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20、本金:指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委托资金金额,不包括补足义务人及/或连带补足义务

人补足的资金。

2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

资的价值总和。

2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3、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份额的价值。

24、投资报告:指年度报告中资产管理人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

明。

25、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

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26、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7、成立日:指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资产管理计划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

生效备案并获得备案函的交易日;自成立日起,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正式生效。

28、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

份额的行为。

29、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

行为。

30、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

行为。

31、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3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3、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

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34、直销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6、计划份额分级: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

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简称“优先级”)和进取级份额(简称

“进取级”)。优先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属于低风险级别的计划份额;进取级份额风险收益

特征,属于高风险级别的计划份额。

37、优先级份额收益: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获取的预期

收益 6.6%/年。

38、进取级份额收益: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在扣除

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与相关费用、业绩报酬后的全部剩余收益。

39、优先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40、进取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41、预期收益:优先委托人按本合同的预期收益率优先分配的部分。

42、本金:指资产委托人的认购份额与份额初始面值的乘积。

43、补足义务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44、连带补足义务人:指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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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股东王伟。

45、补足资金义务:指在本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间内本合同第七章第(五)、(六)条任

一情形时,补足义务人及/或连带补足义务人所承担的按资产管理人书面通知将补足资金划

入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义务。

46、《补足合同》:指补足义务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

编号为【cmb-jsqj-2015-czgx】的《补足合同》,以及对该合同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47、京山轻机:指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48、员工持股计划:指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49、管理委员会:指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50、标的股票:指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和持有京山轻机 A 股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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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诺与声明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

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

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

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

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

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

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

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

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

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

目标而不是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获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

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

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

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资产管理人对本计划的合规性负责,由于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合规性问题给委托

资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造成损失的,资产管

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应在建仓期及锁定期结束后,定期、及时将下列信息

披露敏感期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①【京山轻机】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京山轻机】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③自可能对【京山轻机】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在上述信息披露敏感期间不进行标的股票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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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分级结构化、股票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设开放期。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的需求,在投资期限内持有标的股

票,分享上市公司成长过程中带来的投资回报,努力为委托人谋求委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起 24 个月。存续期届满,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本计划可延期。

(六)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规模要求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单个资产

委托人的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八)其他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为优先级份额、进取级份额两类,不同类别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

和收益特征。资产管理计划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两级份额的配比要求

优先级与进取级的份额数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0.82:1,具体配比比例由资产管理

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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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本资产管理计划初

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

销售期。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相关公告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

或缩短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

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进行销售。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资产管理

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资产管理人规定的方式足额缴

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销售对象

符合《试点办法》要求,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

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的销售对象是湖北京山轻工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 2 人且不得超过 200 名。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确认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

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简称“优先级”)和进取级份额(简称“进取级”)。优先级份

额风险收益特征,属于低风险级别;进取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属于高风险级别。

优先级与进取级的份额数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0.82:1,具体配比比例由资产管理人确

定。两类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

在资产管理计划的发售期末,若优先级份额与进取级份额的份额配比超过 0.82:1 时,

资产管理人将部分确认优先级份额(当发生部分确认时,因需确保委托人认购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故实际配比可能有一定的偏离度)。部分确认的原则为:按“时间优先,时间相

同金额优先”的原则依次进行确认,并对末日份额进行比例确认(比例确认后单笔认购金额

不得低于 100 万元)。

为确保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配比,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份额发售的金额、委托人人数等状

况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发售。初始销售结束时,优先级份额与进取级份额的初始配比比例

可以为近似 0.82:1。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

用)并可追加认购。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无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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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计算

1、本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六)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对投资者的尽

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

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

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

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七)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的委托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

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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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为 2 至 200 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

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

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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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份额的分级

(一)分级概述

本计划通过计划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

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分别募集,并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

配比,所募集的两级计划份额的计划资产合并运作。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6.82%。在本合同存续期内的任何时

间,优先级份额按照前述预期年化收益率根据本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得预期收益,但本

计划存续期不足 1 年的情况下按 1 年(365 天)计算优先级收益。优先级首次取得前述预期收

益的日期不晚于产品成立后 15 个月并不晚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湖

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王伟被视为本计划

进取级委托人的连带补足义人,因此如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对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

益,则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王伟需对

差额部分进行补足,并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管理人不负有向进取级委托人或连带补足

义务人进行追偿的义务。

本资产管理计划对优先级委托人进行分配后,若计划资产仍有剩余,则该剩余资产分配

予进取级委托人。

(二)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率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年预期收益率为 6.82%。预期收益率及收益均以份额的

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分配规则

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满足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业绩报酬

等后的剩余资产,分配于进取委托人。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1、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计划的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TAV/T 日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

TAV 为 T 日闭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优先级、进取级的份额总额。

本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计划财产。

2、优先级、进取级份额净值的计算

NAVA=MIN{NAV0×(1.00+R×D÷当年天数)-Σ div, TAV÷Σ SA}

NAVB=(TAV-NAVA×Σ SA)÷Σ SB

其中:

MIN{A, B} 为最小值函数,这里是指取 A 与 B 之间的最小值

NAV0 为优先级份额认购或参与时对应的单位份额净值

NAVA 为 T 日优先级份额单位参考净值

NAVB 为 T 日进取级份额单位参考净值

R 为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基准收益率:【6.82】%

Σ SA 为 T 日优先级份额数量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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Σ SB 为 T 日进取级份额数量之和

D 为自本计划成立之日(含)至 T 日(含)实际存续的自然日天数

Σ div 为每一优先级份额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或收益分配

TAV 为 T 日计划资产净值

优先级、进取级的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计划财产。NAVB 计算以 NAVA 保留三位小数位前提。

(五)预警和平仓线

1、预警线

为维护优先级份额的低风险特征,本资产管理计划设置预警线,计划份额净值【0.80

元】为本计划的预警线。资产管理人负责对本计划预警线进行监控和采取相关操作。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若 T 日闭市后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本资产管理计

划的预警线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过录音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文件专人送达等方

式通知进取级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并提示风险,资产管理人通过以上方式中某一种通知

持有人代表并留痕保存即视为资产管理人已履行该通知义务。

(1)若本计划触发预警线时持有的股票类资产尚处于非限售状态,则本计划进取级委

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须选择降低股票类资产持仓或进行资金追加,并在 T 日当日 17:00

之前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资产管理人:

1)如果本计划进取级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选择资金追加,须在 T+1 日 17:00 之前

根据各进取级委托人持有的进取级份额占本计划全部进取级份额的比例,进取级委托人及连

带补足义务人进行足额资金追加,追加资金应满足:

A、资金追加后经资产管理人确认的本计划份额净值应不低于预警线;

B、补仓资金计入计划资产,但不计入份额,不反映在资金提取中。

2)如果本计划进取级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未能在 T+1 日收盘前追加资金,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将在 T+2 日起将股票类资产仓位降至 50%

及以下;

(2)若本计划触发预警线时持有的股票类资产已处于限售状态,则本计划进取级委托

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必须在 1 个交易日内进行资金追加,且各进取级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

务人追加资金应满足:

1)资金追加后经资产管理人确认的本计划份额净值应不低于预警线;

2)补仓资金计入计划资产,但不计入份额,不反映在资金提取中。

所有进取级委托人一致同意,若进取级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选择不追加资金或者

资金追加后经资产管理人确认的本计划份额净值低于预警线,则视作自 T+2 日起,所有进

取级委托人放弃其持有的进取级份额的受益权,所有进取级委托人因持有进取级份额而享

有的本金以及所有收益(包括已追加的资金)归优先级委托人享有,且该类进取级委托人

与优先级委托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订任何其他协议, 资产管理人有权通过强制注销进取

级委托人所持有进取级份额的方式实现财产的分配。

2、平仓线

为维护优先级份额的低风险特征,本资产管理计划将在本计划持有股票资产解除限售后

设置平仓线,计划份额净值【0.70 元】为本计划的平仓线。资产管理人负责对本计划平仓

线进行监控和采取相关操作。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股票资产解除限售后,若 T 日闭市后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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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平仓线时,则本计划进取级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须在 T+1 日 17:00

之前进行资金追加,使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不低于 1.00 元。若 T+1 日收市后计划资产

的单位份额仍低于 0.91 元时,资产管理人将在 T+2 日开盘起对资产组合中的非货币资产启

动清仓程序,在资产组合中的全部资产变现完毕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资产管理计划启动清算

程序。资产管理人对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对本资

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开放式基金进行全部赎回,该止损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

现为止。资产变现完成后,本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所变现计划资产在优先满足优先级委

托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并扣除相应费用后,剩余资产归进取级委托人所有。

3、追加资金后的份额净值调整

无论本计划份额净值高低,进取级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均可自由决定追加资金。

进取级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追加资金,不变更本计划优先级份额与进取级份额的配

比比例、进取级份额的份额总数以及每个进取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进取级份额的份额数。追

加的资金到帐当日(T 日)即归入计划财产,本计划的计划份额净值将做相应调整,具体调

整原则如下:

UT1=UT0+XT

NAVT1= UT1÷S

其中:

UT0 为 T 日未考虑追加资金调整前的本计划的资产净值

UT1 为 T 日考虑追加资金调整后的本计划的资产净值

XT 为 T 日追加的资金

NAVT1 为 T 日考虑追加资金调整后的本计划的计划份额净值

S 为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4、退回进取级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追加的资金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连续 20 个工作日大于或等于 1.000 元时,并且本计划的现金余

额可以满足追加资金退回需求的,可退回追加资金,且退回当日本计划份额净值不得低于

1.00 元。进取级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追加资金退回基准日(T 日),计划财产相应减少。

本计划的单位净值将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原则如下:

UT1=UT0-XT

NAVT1= UT1÷S

其中:

UT0 为 T 日未考虑退回资金前的本计划的资产净值

UT1 为 T 日考虑退回资金后的本计划的资产净值

XT 为 T 日退回的资金

NAVT1 为 T 日考虑退回资金后的本计划的计划份额净值

S 为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5、追加资金的方式、程序及原则

(1)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追加以金额补仓的方式;追加资金的款项支付采用全额交款

方式。

(2)资产委托人办理资金追加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份额恒定原则。即所有进取级份额持有人追加资金,不变更本计划优先级份额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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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取级份额的配比比例、进取级份额的份额总数以及每个进取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进取级份

额的份额数。

(六)连带补足义务人的资金追加/补足义务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

限公司、股东王伟为本计划进取级委托人的连带补足义务人,因此如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

对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则连带补足义务人需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并对此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管理人不负有向进取级委托人或连带补足义务人进行追偿的义务。

在所投资股票限售期间,如果连带补足义务人未按照合同第七章第(五)条预警和平

仓线相关约定造成未能按时偿付优先级本金和利息,则视作自违约当日起,所有进取级委托

人放弃其持有的进取级份额的受益权,该类进取级委托人因持有进取级份额而享有的所有本

金及收益归优先级委托人享有,且该类进取级委托人与优先级委托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订

任何其他协议。资产管理人有权在所投资的股票解禁后连续地、不可逆转地按市价进行平仓

操作,本合同提前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财产权利(包括计划终止清算后本应归属于

进取级份额的计划资产部分)归优先级委托人所有,且优先级委托人保留对其本金以及预

期收益的差额部分继续向连带补足义务人继续追索的权利。

(七)进取级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未履行补仓义务的违约惩罚

若进取级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未按照前述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足额追加资金,

则进取级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须按照每日 0.05%的罚息利率缴纳罚息。从当日开始计

数,直至足额追加为止,以此计算罚息天数。罚息由管理人于本计划终止日计提,于本计划

终止清算时按份额分配给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应缴纳的罚息=(应补仓额度-已补仓额度)*

罚息天数*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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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资产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

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若条件成熟,经资产管理人同意,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的资产委托人有权通过符合要求的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但资产管理人不负有寻找份额受让人的义务 。除以上交易所交易平台转

让外,在获得监管部门同意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亦可通过本资产管理计

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或资产管理人认可的场外市场(OTC)进行份额的协议转让。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设开放期。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

人。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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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

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

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

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

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利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以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监管要求的行

为。

(10)确保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资料;若其自身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

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等情况发生,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自行积极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2)承诺对其自身重大过失、故意导致资产管理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民事追偿等损失

进行补偿。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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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代履职)

联系人: 周玥含

联系电话: 021-28932888

传真: 021-28932788

网站: www.99fund.com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

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

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7)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资产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

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9)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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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2)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3)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4)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利益的活动。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088 号

负责人: 施顺华

联系人: 陈进

联系电话:20777518

网站: www.cmbchina.com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

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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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13)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

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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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

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

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

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

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

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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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的需求,在投资期限内持有标的股

票,分享上市公司成长过程中带来的投资回报,努力为委托人谋求委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京山轻机】(【000821】)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闲置资金可投资

于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中央银行票据、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货币市场基金。

其中,股票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 0~100%。

资产委托人确认本计划可以投资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货币基金。

(三)投资策略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通过集中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享上市公司成长过程中的分红收

益及股票增值收益。

本计划投资于现金管理工具主要用于提高资金效率。

(四)投资限制

1、本计划成立后建仓持续买入股票的期间不超过【6】个月,以计划资产买入股票完毕

后本计划所持股票 12 个月内不得减持,锁定期后单向减持,不可再买入;

2、本计划不得投资于除“京山轻机”(股票代码:000821)以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

3、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

4、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委托财产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委托财产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七)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投资政策做出调整进行变更,变更

投资政策应以本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充足的时

间。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产品。其中,优先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

属于低风险级别;进取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属于高风险级别。

(九)托管人对预警线和平仓线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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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仅对单位净值达到预警线和补仓线进行风险提示,不对追加资金或出售资产承担

监督责任。

(十)资产委托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原

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资产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资产委托人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资产

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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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本计划投资经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陈苏桥先生。

投资经理简历:陈苏桥先生具有十三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安基金研究员、基金

经理,国联安基金研究总监兼任国联安德盛优势基金经理、国联安主题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担任香港子公司 QFII 投资副总监至今。陈苏桥先生专业底蕴深厚,

行业研究经验丰富,负责过商业、交通运输、煤炭、金融、食品等多个行业的研究,担任过

5 年研究总监和 5 年基金经理,是中国资本市场上一个资深专业人士。陈苏桥先生拥有清华

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

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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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

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资产托管人对因为

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2、除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托管账户名

称按照监管机构及开户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所留印鉴为托管人印鉴。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

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保证所

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的资料提

供给托管人。由于未及时提供更新账户资料导致银行托管账户未能正常使用的相关责任由资

产管理人承担。委托财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该账户进行, 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开

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准。证券账户名称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确定。

资产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基金账户等。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

资产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基金账户信息告知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与委托财产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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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投资指令的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

知”),指定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

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或更改被授

权印鉴,须提前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加盖资产管理人公司

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

授权通知的确认:计划成立时的授权通知,在资产托管人确认收妥原件后于授权通知载

明的生效时间生效。由于人员、权限或印鉴变更而提供的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资产管理

人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

产托管人发送,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经资产托管人确认后于授

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

授权通知的保管:资产管理人在与资产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授

权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传真件一致。若变更后

的新的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不一致的,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

的传真件为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

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资产

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

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指令的发送: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

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

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资产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 10:00

前将指令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对于银行间业务,资产管理人应于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

至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与资产托管人确认资产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

行资产管理计划的银行间交易。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资产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

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资产管理人应提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资产托管人;对

于资产管理人于 15:00 以后发送至资产托管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应尽力配合出款,但如未

能出款时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指令的确认: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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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指令以获得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资产托管人。对于依照“授

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的执行:资产托管人确认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

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要素不符或其他异议,资产托

管人应及时与资产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

资产托管人有权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

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资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

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资产托管人预留必要

的执行时间。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资产管理人撤销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

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资产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相关交易已生效,托管人应通知管理人及时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此类托

管人事前无法监督并拒绝执行的交易行为,托管人在履行了对管理人的通知以及向中国证监

会的报告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对于管理人此类违反《基金法》、《试

点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造成委托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全

部责任,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

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

(六)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相关责任

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

算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

行时间、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

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资产管理计划发生

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

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

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

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

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

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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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十五、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专用证

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专用交易单元、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交易所证券及银行间市场的清算交收安排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委托财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附

件 1《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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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十六、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约定而进行

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

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

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

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

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

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资产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2:00 前准备好资金,用于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对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

点第 1 条除外)进行监督。

2、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经与全体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资产管理人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

并以网站公告形式告知资产委托人。

4、委托人确认,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机构等提供的

数据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管理人。托管人对这些机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做任

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且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任何责任。

5、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本合同时,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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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

产管理人承担。

6、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

予以答复,资产管理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7、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

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通知资产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8、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而给委托人委托财产造成损失

的,管理人应当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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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

1、估值目的及程序

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并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估值,并在每个工作日对估值

结果进行核对。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资产管理人应于约定的估

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并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传真给资

产管理人。当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

新计算核对。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资产管理

人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给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造成损失的

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等于计

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2、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

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

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

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

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

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

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

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

效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资

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股票、基金和权证以收盘价估值,上市债券以收盘净价估值,期货合约以结

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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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委托资产所持有的股票若

出现长期停牌,除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同步进行估值调整外,本计划不单独

对其进行估值调整。

(2)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

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

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附件所约定的“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

定方法”来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认购的未上市基金,以场外公布的该基金最近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银行存款、回购以及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工具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

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4)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

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品种所处的市场的估值方法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4、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的处理程序:

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资产管理

计划净值的 0.5%时,资产管理人应该与托管人确认后及时将错误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资

产委托人。

(2)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A.委托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

问题,本委托资产的会计责任方是管理人。

B.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

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情形,以资产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予以免

责。

D.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

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

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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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委托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资产管理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及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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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计划相关账户开立及维护费用。

4、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

5、计划备案确认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按计划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固定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本计划管理费自资产管理计划生效成立之日,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经资产管理人和资

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

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若计划资产中现金形式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则顺延至下一个支付日支付,

以此类推。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计划的托管费按计划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本计划托管费自资产管理计划生效成立之日,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经资产管理人和资

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

支付给资产托管人,若计划资产中现金形式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则顺延至下一个支付日支付,

以此类推。

资产托管人指定的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其他应付款-托管费收入

开 户 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运营管理部

账 号:9121 5012 0620 0910 10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产品在证券账户开户后一个月内成立

的,自证券账户开户后一个月内由托管人从委托资产中扣划;如证券账户开户后一个月内产

品未能成立,由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缴费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托管人,托管人不承

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4、上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列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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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

损失。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组合根

据实际从登记结算机构收到的股息、利息等相关收入直接确认收益。资产委托人应缴纳的税

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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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包括: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

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

节约计入收益。

(二)本金及收益的分配原则

本资产管理计划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为限,于收益分配日、本金分配日按照本合同所约

定的分配原则向资产委托人分配本金和收益。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于收益分配日向

优先份额委托人支付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预期收益。于本金分配日按照本合同所约定

的分配原则向资产委托人分配本金及应付未付收益(如有)。

(三)本计划委托财产的财产分配

1、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向资产委托人进行分配前,应按照如下顺序扣除相关款项,

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为可向资产委托人分配的部分:

第一顺序:截至该分配日,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应付未付的税费(如有);

第二顺序:截至该分配日,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应付未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资产

管理业务费用。

2、于收益分配日:可向资产委托人分配的部分应且仅应分配优先委托人按本期委托资

金本金余额计算的预期收益。

3、于本金分配日的分配:可向资产委托人分配的部分应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第一顺序:分配优先委托人的本金;

第二顺序:分配优先委托人按照优先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预期收益(扣除前期相应已

经分配的部分),以及专属于优先委托人的违约金、罚息等收入(如有);

第三顺序:返还补足义务人及/或连带补足义务人已追加但尚未退还的全部资金,第一

顺序及第二顺序分配后剩余金额不足以返还的全部资金的,仅以剩余金额为限,按照补足义

务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二者尚未退还的补足资金之比,按比例返还给补足义务人及连带补足

义务人;

第四顺序:按前述顺序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全部向进取委托人分配。

(四)收益的计算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按收益分配日对优先级资产委托人分配收益,其余收益分配均

在本计划终止清算时进行,收益分配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优先级委托人分配收益金额=Σ SA×(R×D÷当年天数-Σ div);

其中:

R 为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基准收益率:【6.82】%

Σ SA 为 T 日优先级份额数量之和

D 为自本计划成立之日(含)至收益核算日(含)实际存续的自然日天数

Σ div 为每一优先级份额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或收益分配

(五)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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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分配方案中应载明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日以及该日可向资产委托人分配的

资产、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及本金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1、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进取级份额资产

委托人自行承担;

2、资产托管人原则上只负责将分配资金从托管账户划至资产管理人指定的清算账户,

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进行后续的明细分配。若从托管账户直接向收益人进行分配,资产管理人

需提前与资产托管人进行协商,并原则上采取托管网银发送电子指令方式;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订,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由资产管理人

通知资产委托人。

2、在全体委托人确认分配方案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向资产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资金的划付。

(七)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计划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定,并由资产托管人核实后确定,计划资产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收益向资产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收益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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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报告义务

(一)推介期报告

1、投资说明书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正式办理资产管理计划推介业务前,将投资说明书在资产管理人网站

上公布。

2、合同生效公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次日在资

产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运作期报告

1、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编制年度报告,在年度结束后 90 天内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

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其中,资产管理人在每年结束后 60 天内完成年度报告并以邮件

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天内对相关财务数据

进行复核。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未满 3 个月,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资产

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以邮件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

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未满 2 个月,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4)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5)上述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

告一次。

2、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

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

约定的方式进行。

(1)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

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

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

产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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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

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3、资产托管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计划财产托管情况查询的方式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定期向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托管报告,置于托管人办公地点备查,

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前来查询。

(三)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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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一、风险揭示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

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

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

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

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资产委托人提出追加或减少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

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四)信用风险

本计划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计划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本计划可能将面临下列各项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如果被投资的上市

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甚至亏损,可能会造成股票价值贬值,并最终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份额价值造成负面影响。

(2)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

上市公司股价可能随宏观经济环境、上市公司自身经营状况以及股票市场风险而波动,

进而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的收益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3)锁定期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锁定期,锁定期将影响股票的及时变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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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而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的收益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4)资产管理计划延期的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期限届满时,出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部分或者全部未能变现或其他法律

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延期的情形,将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延期,因此资

产委托人可能面临本计划期限届满时无法及时收到投资收益的风险。

2、优先级份额的特定风险

在本合同终止时,如全部计划财产尚未补足对优先级的本金及基准收益,则差额部分不

再进行补偿,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本金损失风险。

3、进取级份额的特定风险

进取级份额通过对优先分配权的让渡,获取超额收益分配权。在此过程中,进取级份额

的预期收益与风险都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放大,从而将表现出较高收益与较高风险的特征。在

本计划的主要投资市场的投资环境严重恶化,本计划的资产净值出现严重损失的情况下,进

取级份额的净值损失将出现显著超出本计划总体净值损失的风险,进取级可能面临投资本金

亏损。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

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计划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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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展期

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因任何原因导致计划财产未能全部变现的,经资产管理人、资产

托管人协商一致同意的可对本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展期,展期安排以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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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合同的变更

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可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变更,并至少应于变更前 1 日书面通知资产委托人

和资产托管人,上述情形包括: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二)合同变更的备案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合同终止的情形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 2 人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6、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8、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股票解除限售后,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止损线时,若进取级资产委

托人选择不进行资金追加,则本计划在所持有股票减持完毕后提前进入终止清算程序;

9、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1、本合同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计

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计划财产进行变现

合同终止后,资产管理计划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 5 个交易日内(含合同终

止日当日)由资产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未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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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回购、未上市新股等,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3 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未变现

资产于清算期间损益由全体资产委托人享有或承担。

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是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下一日计提,对于合同最后一日

管理费、托管费则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当日计提。

(5)制作清算报告

资产管理人编制清算报告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由资产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

知资产委托人。

(6)对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计划财产中支付。清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聘请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

(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4)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与清算事项有关的费用。

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开户银行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人

向资产托管人出具指令,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

5、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管理费、托管费

(2)支付清算费用。

(3)交纳所欠税款。

(4)清偿计划债务。

(5)优先满足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并扣除相应业绩报酬等后的剩余资产,

分配于进取委托人。

如在合同终止日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因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无法变现,需在合同终止

日后进行证券变现的,对合同终止日后的每日资产净值,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继续按规

定计提管理费、托管费等各项费用,直至其变现为止。该部分计划财产变现并计提相关费用

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时可收取业绩报酬。

此时,资产管理人应在清算报告中列明与未变现资产相关的估值方法、费用计提及分配

方法等的处理程序。

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2)、(3)、(4)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计划资产委托人。

6、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计划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1、证券类账户销户

委托财产证券类资产完成变现、结清相关权益、缴清相关费用后,资产托管人负责证

券类账户的销户工作,资产管理人负责基金账户销户,销户过程中其他各方应给以必要的配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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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资产变现完毕、相关权益结清后 5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托管人

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账户的通知书及其他销户资料寄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原则

上应于收到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料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证券账户注销。

资产管理人在开放式基金变现完毕、相关权益结清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场外开放式基

金账户注销,并向资产托管人出具销户确认通知书。

2、银行托管账户销户

委托财产债权、债务结清后,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所有剩余财产,并于当日注销该委托财产托管账户。剩余财产

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费用,由资产委托人负担。向资产委托人支付的托管账户利息,以销

户时银行实际支付为准。

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其他账户的销户,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

理。

3、结算备付金及结算保证金

对于在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中登公司相关政策执行,最

长于合同终止后 2 个季度内完成清理。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利息以中登公司实

际支付为准。资产托管人资金账户利息于该计划所有资金往来业务结束日结清。相关利息结

清后,资产托管人应向资产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

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算公司支付的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以及中登公司实际

支付的利息、资产托管人资金账户利息划付到资产管理人指定帐户,并注销该计划财产的资

金账户。对资金划付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用,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进行匡算并在

支付款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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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

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

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合同

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

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

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管理人对因其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资产,在谨

慎挑选并要求保证委托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就该机构对委托财产的安全保管义务及该机构或

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

的损失等。

5、资产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第二十一节中列举的各类

风险,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6、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合同当事人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

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委托财产和其

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7、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计划财产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计划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投资策略的,将不视为资

产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

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违约退出

1、资产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时间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视为违约

退出。

2、违约退出的处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违约退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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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

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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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

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

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有效期为:【24】个月,征得资产托管人、全体资产委托人(或其共同授

权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可提前终止或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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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的合同签署页、任何有效修改、补充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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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为确保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安全、高效运行,有效防范结算

风险,规范结算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托管人与其代理结算客户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

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

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 资产托管人系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具

备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以及其他与结算公司结算业务相关的托管业务资

格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人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多

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采取托管银行结算模式的(包括公募基金、专户账户、企业年

金、社保基金等),应由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产托管人负责参

与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结果,按时履行

交收义务,并承担对资产托管人的最终交收责任。

第三条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同意遵守结算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四条 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下,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资产托管人负责办

理与结算公司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一级清算交收;同时负责办理与资产管理人之间证券和资金

的二级清算交收。

第五条 资产托管人依据交易清算日(T 日)清算结果,按照结算业务规则,与结算公

司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处理;同时在规定时限内,与资产管理人完成不可撤

销的证券、资金交收处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交收违约应遵循谁过错谁赔偿的原则。

(一)因资产管理人头寸匡算错误等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

管理人承担。

(二)因资产托管人操作失误等资产托管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托管

人承担。

(三)由第三方过错导致的交收违约损失,按照最大程度保护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并由双方共同承担向第三方追偿的责任。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约定外,资产托管人不得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

产的证券和资金从事证券交易。资产托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

造成损失的,应当对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及资产管理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资产

托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得到盈利的,所有因此而取得的收益

归于托管资产,且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若资产管理人过错且利用自有资金或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使用风险准备金垫付资金交

收透支,由此产生的收益归托管资产,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以资产托管人自身名义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

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按照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应开立的其他结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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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用于办理资产托管人所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资金和证

券交收业务。

第八条 根据结算公司业务规则,资产托管人依法向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收取存入结算

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保证金及结算保证金等担保资金,该类资金的收取金额及

其额度调整按照结算公司规则以及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其他书面协议或约定执行。

若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结算备付金账户日末余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资产管

理人应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款项。

第九条 资产托管人收到结算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利率计付的结算备付金(含最低

备付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资金利息后,于收息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支付。

第十条 资产托管人于交易清算日(T 日),根据结算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成交结果计算

的资金清算数据和证券清算数据以及非交易清算数据,分别用以计算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

金和证券的应收或应付净额,形成资产管理人当日交易清算结果。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高效、

安全地完成托管资产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交收,对于结算公司已退还各托管资产的交收资金

应及时计入各托管资产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资产托管人完成托管资产清算后,对于交收日可能发生透支的情况,应及时

与资产管理人沟通。

资产托管人于交收日(T+1 日)根据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数据计算的资产管理人 T 日交易

清算结果,完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证券的交收。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及时与资产托管人沟

通,但资产管理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的交收义务。经双方核实,确属资产托

管人清算差错的,资产托管人应予以更正并赔偿托管资产及资产管理人实际损失;若经核实,

确属结算公司清算差错的,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沟通。若因资产管理人

在托管交易单元上进行非托管资产交易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清算数据不完整不正

确,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十三条 为确保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的正常交收,不影响资产托管人所有托管资产

的正常运作,正常情况下,交易日(T 日)日终资产管理人应保证其管理的各托管资产资金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可完成与结算公司于交收日(T+1 日)的资金交收。

第十四条 若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账户 T 日余额无法满足 T+1 日交收要求时,资产

管理人应按照《托管协议》或《备忘录》中约定的时点补足金额,未有约定的,应于 T+1

日 12:00 前补足金额,确保资产托管人及时完成清算交收。对于创新产品,补足金额的时

点可在托管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约定。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约定时限补足透支金额,其行为构成资产管

理人资金交收违约,资产托管人依法按以下方式处理,且资产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一)资产管理人应在不晚于结算公司规定的时点前两个小时向资产托管人书面指定托

管资产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 120%的证券(按照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作为

交收履约担保物。资产管理人未能按时指定的,资产托管人依法自行确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

履约担保物,并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未及时向资产托管人指定或指定错误

的,相关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将相关交收履约担保物予以冻结,资产

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同意结算公司协助资产托管人冻结其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的书

面文件(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等涉及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及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托管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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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的书面文件应经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确认。委托人或受

托人与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签署的合同、操作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中有相关内容的,视为

确认)。

(二)资产管理人于 T+2 日在结算公司规定时间前补足相应资金的,资产托管人可向结

算公司申请解除对相关证券的冻结;否则,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对冻结证券予以处

置,如资产管理人不配合,资产托管人依法对冻结证券进行处置,但须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

理人。

(三)证券处置产生的资金,如相关交易尚未完成交收的,应首先用于完成交收,不足

部分资产管理人及时补足。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知晓并确认,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中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

资产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若资产管理人债券回购

交收违约,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但须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

就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的处置以及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所应承担

的委托债券投资风险,预先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并由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

受托人签字确认。委托人或受托人与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签署的合同、操作备忘录等法

律文件中有相关内容的,视为确认。

第十七条 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其管理资产发生证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押债券而

导致证券交收违约行为的,资产托管人暂不交付其相应的应收资金,并依法按照结算公司有

关违约金的标准向资产管理人收取违约金。资产管理人须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相关证券及其

权益。资产管理人未能补足的,资产托管人依法根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由此

产生的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收益归托管资产所有。

第十八条 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资产托管人依法采取以下风险管理

措施,但须提前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一)按照结算公司标准计收违约资金的利息和违约金;

(二)按结算公司标准调高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最低备付金或结算保证金比例;

(三)报告监管部门及结算公司;

(四)按照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向结算公司申报暂停资产管理人的相关结算业务;

(五)根据监管部门或结算公司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如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资产托管人对结算公司出现违约情形时,结算公司

实施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引发的后果由资产管理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及

资产托管人实际损失,资产管理人应负责赔偿。

如因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未及时将资产管理人应收资金支付给资产管理人或未及时委

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资产管理人应收证券划付到资产管理人证券账户的,资产托管人应当

对资产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对结算公司交收违约的,相应后果由

资产托管人承担。以上造成的托管资产及资产管理人的实际损失,资产托管人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任何一方未能按本规定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除法律

法规或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本规定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对

方和托管资产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双方均有违约情形,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

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果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规定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

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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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

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及因履行本规定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采取以下第_1_种方式解决:(1)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本规定适用于现在及以后由资产管理人管理、资

产托管人托管的所有业务品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间,若因法律法规、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规定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的规定和上述协议的约定为准,协议双方应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上述协

议对本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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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重要提示

鉴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特定的产品结构、投资策略和投资标的,本计划资产委托人可能面

临的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资产委托人应确保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充分阅读本合

同,并充分理解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所面临的各项风险。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京山轻机(A 股代码:000821)单一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者根据所持

有的计划份额享受计划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中的风险包

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资产托管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价波

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票锁定风险、资产管理计划延期的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

其他风险等。

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委托财产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资

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

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以及为资产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

则管理和处臵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是资产管理人无法确保仅在市场最高价时将该等财产予

以变现。

本人/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并愿意承担“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资产管理

计划”的特定风险。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内容)

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委托人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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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一)资产委托人信息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资产委托人授权之代理人: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420000000037063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27175092-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李健

住所:湖北省京山县经济开发区轻机工业园

邮编:431899

联系电话:0724-7210972

联系人:谢杏平

(二)资产委托人账户

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

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参与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

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三)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

请确认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份额类型,并在以下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名称前划

“√”以明确参与的份额类型:

□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

□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资产管理计划进取级份额

人民币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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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本页为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 3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1、 自然人:

资产委托人本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2、法人或其他组织:

资产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公章)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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