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帝龙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关于公司与浙江帝龙
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核对,认为本次关联交
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浙江帝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毛时法 寿 邹
2015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