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5-069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蜡化公司”)在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行沈阳分行”)的伍仟万
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
行(以下简称“盛京景星支行”)的壹亿伍仟肆佰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
2015 年 12 月 17 日,蜡化公司与浙商行沈阳分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
(20980000)浙商银借字(2015)第 00790 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15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公司本次为蜡化公司伍仟万元整的银行借款所提供的担保在
公司与浙商行沈阳分行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规
定的保证期间内。
2015 年 12 月 11 日,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
3241110215000047 的《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
亿伍仟肆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 3 年,自 201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本次为蜡化公司壹亿伍仟肆佰万元整的银行借款所提供的担
保均在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于 2012 年 1 月 1 日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
信合同》、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于 2012 年 9 月 1 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
同》规定的授信额度及保证期间内。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
见公司 2015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
告编号为 2015-008 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担保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7 年 12 月 31 日
2、注册资本:1,821,308,000 元
3、注册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大路 888 号
4、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设备租赁;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水煤浆加工;进出口业务
5、法定代表人:王大壮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公司的财务情况:
(1)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 538,027 万元,负债总
额 348,370 万元,流动负债 286,574 万元,净资产 189,657 万元。2014 年
1-12 月份:营业收入 943,779 万元,利润总额-7,888 万元,净利润-7,858 万
元。
(2)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总额 517,512 万元,负债总额
328,232 万元,流动负债 274,494 万元,净资产 189,280 万元。2015 年 1-9
月份:营业收入 462,356 万元,利润总额-1,054 万元,净利润-1,054 万元。
截止目前,被担保人无担保、诉讼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浙商行沈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合
同编号:(221002)浙商银高保字(2015)第 00020 号):
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鉴于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将按本合同第二
条约定的期间及最高额签订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下称主合同),保证人愿
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为保障债权人债权
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
(一)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自 2015 年 12 月 14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14 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折
合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整提供担保。上述各类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
票保贴、信用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
权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主要
内容(合同编号:3241190112000003):
授信人:盛京银行沈阳市景星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受信人: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章 授信额度及类别
第一条 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乙
方提供人民币壹拾亿元整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
内,乙方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时,不限次数,并可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
用于下列授信业务的额度暂定为:1、贷款:人民币壹拾亿元。
第二章 授信期间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为 5 年,自 2011 年 4 月
8 日至 2016 年 4 月 8 日,但每笔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由具体业务合同
约定。
第七章 担保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权能得到清偿,保证人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3241190112000003 号的《最高
额保证合同》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协
议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编号:
3241190112000003):
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
为了确保债务人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与本合同债权人签订的
3241190112000003 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
担保。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 2012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4 月 8 日期
间编号为 3241190112000003 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开
出的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 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合同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四、董事会意见
蜡化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不
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笔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 2015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109,1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5.15%。公司的对
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其他
1、《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980000)浙商银借字(2015)第 00790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21002)浙商银高保字(2015)第
00020 号);《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241110215000047)、
《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3241190112000003)、《最高额保证合
同》(合同编号:3241190112000003)。
2、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