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银高科: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2015年12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2-25 1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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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 1 号备忘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

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有效决议,任何人无

权改变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做到募集资金使用

公开、透明和规范。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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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接受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款制度。公司应选择董事会决定的信誉

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放

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

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帐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

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

协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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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交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

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

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

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

核,并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财务部门执行。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

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超过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应报董

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

投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

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

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募投项目不能按预期计

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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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的 50%;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对合资经营的

公司应当有控制权,确保募投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必须符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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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募投项

目的审议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对该项目实施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

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方可使

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部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的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

划资金的 3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

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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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

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包括:

(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帐时间、金额、超募

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

际使用金额;

(二)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

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

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

因,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

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超募资金原则上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超募资

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

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

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第三十条 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披露内容包括:

(一)超募资金计划投入该项目的情况;

(二)拟将超募资金实际投入该项目时,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或可行性分析与

已披露的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的详细情况;

(三)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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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

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三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除满

足本制度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外,须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

告中披露: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

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投资(包括财务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三)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

表示同意。

第三十四条 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外,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

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以上的,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须

建立并完善现金管理的风险防控、责任追究以及补偿机制,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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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须及时

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

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须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

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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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置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置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

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对半年度和年度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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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

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

告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果独立董事认为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

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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