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
式购买资产购买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文曲星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余东晨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鄢盛华、深圳
前海盛世圣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陈笑、深圳中科恒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朔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征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韦
京汉、杨利军、苏州程顺云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管大聚沅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铭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段雪坤、深圳前
海盛世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盛世裕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
计持有的星河互联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同时向 10 名特定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且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及《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
其摘要等本次重组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重组的实施系公司为实现资产优化整合之目的而进行,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重组以及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
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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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焕平 张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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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蕊
201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