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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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盐湖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5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盐湖股份”或“发行

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对象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有限公司承诺将本次

认购的股票进行锁定处理,并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三、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

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青海树人律师事

务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声明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

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

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

上市公告书不致因引用的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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