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彩高科: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2-26 12: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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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 安彩高科 编号:临 2015—087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或“公

司”)201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

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保荐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会展中心支行于 2013 年 5 月 7 日

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1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披

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85),由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

司 201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保荐

工作。

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人”)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会展中心支行(以下

简称“光大银行”)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安彩高科已在光大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77300188000082524 ,截止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专

户余额为 798.07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安彩高科 2012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安彩高科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保荐人,并承

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人。安彩高科存单不得质押。

二、安彩高科、光大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安彩高

科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

安彩高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人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安彩高科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安彩高科和光大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保荐人

每半年度对安彩高科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安彩高科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陆、胡洪波,中

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牛柯、王旭东可以随时到光大银行查询、复

印安彩高科专户的资料;光大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光大银行查询安彩高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光大银行查询安彩高

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光大银行按月(每月月底之前)向安彩高科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人。光大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安彩高科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

光大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光大银行,同时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光大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人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安彩

高科可以主动或者在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保荐人发现安彩高科、光大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安彩高科、光大银行、保荐人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保荐人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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