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和估计 ............................... 2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 7
第四章 附则 ........................................................ 8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及核销处理的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
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财
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资产三类。
1、金融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和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2、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工程施工、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低值易耗
品、委托加工物资等七大类。
3、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
形资产及商誉。
第三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
账面价值,可回收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第四条 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
预计的下跌。
2、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
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
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证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
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
计金额等。
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1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和估计
第六条 金融资产减值测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1、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减值检查,当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
则应当对该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以根据测试结果计提减值准备。
2、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计量:
(1)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则将该金
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
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
大的金融资产从单项或组合的角度进行减值测试,对已确定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
的单项金融资产,再与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性的金融资产构成一个组合进行减值
测试,对已以单项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的金融资产,不再纳入组合中进行减值测
试。
(3)在后续期间,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
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但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
日的摊余成本。
(4)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冲减已计提的相关减值
准备。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计量
(1)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
各项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2)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即使该金融资产没
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累计损失是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
金和摊销金额、发生减值时的公允价值和原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净额。
(3)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该权益工具价值回升时,
2
应通过权益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第七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1、公司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2、坏账准备核算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采用账龄分析法结合个别认定法。
3、坏账准备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如下: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 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标准为人民币 100 万元。
或金额标准 单项金额重大的其他应收款标准为人民币 50 万元。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
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
确定组合的依据:信用风险特征
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与经单独测试后未
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以账龄为信用
账龄组合
风险特征进行组合并结合现实的实际损失率确定
不同账龄应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账龄
(%) (%)
1 年以内(含 1 年) 3 3
1-2 年 5 5
2-3 年 10 10
3 年以上 50 50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有客观原因表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有可能低于其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
账面价值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第八条 存货跌价准备
1、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工程施工、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低值易耗
品、委托加工材料等七大类。
2、公司存货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的可变
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存货可变现净值
系根据本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3
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原则:
(1)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以该存货的估计
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
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
值。
(2)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
格为基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
现净值以一般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4、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计提存货减值准备:
(1)存货的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希望;
(2)使用该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销售价格;
(3)因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导致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需要,而
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提供的商务或劳务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需求发生变化,
导致存货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表明该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5、公司执行的建造合同,对预计工程总成本超过预计总收入的工程项目,
按照预计工程总成本超过预计总收入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合同完工时,
将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6、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
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
货,公司应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因债务重
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出的存货,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1)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是否
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4
(2)如果存在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
额;
(3)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
价值的,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
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减值迹象: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变化,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
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因产品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
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
能力,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3、长期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除对资产进行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
况外,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1、本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2、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进行分析计提。
3、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资产负债表日,按投资性房地产的
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两者的差额计
提减值准备。
4、投资性房地产可收回金额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5、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除对资产进行处置、出售、对外投资
等情况外,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固定资产进行分析计提。
2、固定资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固
定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5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
(3)虽然固定资产可以使用,但使用后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4)已遭毁损,以致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它实质上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与资产预计
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孰高确定。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
如存在公平交易中的销售协议价格,则按照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该资产
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或不存在公平交易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或同行业
类似资产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除对资产进行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
况外,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单项在建工程进行分析计提。
2、在建工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在
建工程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在建工程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2)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
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项目发生了减值的情况。
3、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
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4、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除对资产进行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
况外,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2、无形资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无
形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
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
6
复。
(3)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了减值准备情形的情况。
3、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
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4、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除对资产进行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
况外,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四条 商誉减值准备
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期末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
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
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
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
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
失计提减值准备。
3、商誉减值准备一经确认,除对资产进行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外,
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
1、在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部门、各事业部、研发部、证券部等会同财务
部逐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各相关部门
编制减值报告,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
证据(如有必要需提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告)等。
2、公司财务部应在根据上述资产减值评估报告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各项资产
进行全面清查后,对其可收回金额或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能力作出判断,并
与资产账面价值比较。
3、财务部核实资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差额后,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
审批权限报批,待批准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7
第十六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
资产负债表日,除采用账龄分析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不需审批外,采
用其他方法计提的减值准备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及以下,报请公司总经理
审批。
2、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及以下由董
事会审批。
3、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
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