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担保议案
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拟审议《关于为深圳前海华星亚信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提供担保的议案》,参股公司深圳前海华星亚信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华星”)为了满足经营的需要,向银行申请9100
万元人民币融资,期限3年,同时申请公司为上述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主
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前海华星,偿债
能力较强,为公司参股子公司,除华星以外前海华星股东提供反担保措施,为其
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没有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
立性产生影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 勤 寿 邹 陈怀谷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