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实智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26 04: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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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

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上述三备

忘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数量进行调整的意见

由于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根据《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

份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数量由64万股

变为140.8万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数量的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公司《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股份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2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

票的取得与授予》以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日为2015年12月25日。

2、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我们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对中煤矿建总医院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中煤矿建总医院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

保障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和工程款项的及时回收。中煤矿建总医院资信情况良好,不

存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等方面的风险,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对中煤矿建总医院向银行申请的 8,0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

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四、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

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在一年内滚动使用最高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安

全性好、流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

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投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宜。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晓东 王礼贵 赵 诚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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