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实智能: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26 04: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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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1 证券简称:达实智能 公告编号:2015-137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通知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全体监事,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下午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 3 名,曲震先

生因出差无法参加会议,实际参与表决监事 2 名。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数量的议

案》;

表决结果: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调整原因及方法详见《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

数量的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12 月 26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查的议案》。

表决结果: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

(1)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以及

子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的授予条件,其作为公

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所述

的下列情形:

①最近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

案》。

表决结果: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以及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自有资金

用于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低风险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

资金及自有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董事会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

金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自有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低风险保

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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