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本次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2015年11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京山轻
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2015年12月10日,本所律师出具了《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关于公
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5
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所涉资金总
额等部分内容进行调整。2015年12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部分条款的议案。本所律师对公司董事会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所履行
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主要修改的内容
根据所修订的《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修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主要修改的内容如下表:
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资金总额上限 不超过 257000000 元 不超过 233870000 元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上限 不超过 257000000 份 不超过 233870000 份
优先级与劣后级的份额比例 1:1 0.82:1
资产管理计划所能购买的公司股 15,491,260 股 14,097,046 股
票数量上限和占公司现有股本总 3.24% 2.95%
额的比例
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所履行的程序
2015年12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根据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
终止任何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本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东
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胡金华
经办律师: 伍清平
刘桂霞
201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