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轻机: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26 03: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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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本次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2015年11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京山轻

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2015年12月10日,本所律师出具了《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关于公

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5

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所涉资金总

额等部分内容进行调整。2015年12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部分条款的议案。本所律师对公司董事会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所履行

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主要修改的内容

根据所修订的《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修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主要修改的内容如下表:

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资金总额上限 不超过 257000000 元 不超过 233870000 元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上限 不超过 257000000 份 不超过 233870000 份

优先级与劣后级的份额比例 1:1 0.82:1

资产管理计划所能购买的公司股 15,491,260 股 14,097,046 股

票数量上限和占公司现有股本总 3.24% 2.95%

额的比例

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所履行的程序

2015年12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根据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

终止任何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本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东

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胡金华

经办律师: 伍清平

刘桂霞

2015 年 12 月 25 日

查看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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