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
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
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
拟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
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定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四、考核机构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2、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公
司财务部负责提供相关的财务数据。
3、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3-1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锁考核年度为 2016-2018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固定基数,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期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固定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三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固定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预留部分的解锁考核年度为 2017-2018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固定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固定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
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上述条件外,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
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2、个人及组织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及所属组织上一
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及所属组织绩效考核结果确
定,具体如下:
个人 高管/组织绩效考核评分
解锁比例 优 良 合格 不合格
优
个人
良 100% 80% 60% 0%
绩效
合格
结果
不合格 0%
3、若解锁期内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当期标的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
注销。
若解锁期内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锁额度按如下方
式计算:
3-2
当期实际解锁额度=个人当期可解锁额度×个人解锁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未能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1、考核期间
限制性股票各解锁期的前一会计年度。
2、考核次数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16-2018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
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17-2018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
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
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
八、考核结果管理
1、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其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
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2、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九、附则
1、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2、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