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事先进行了审
慎调查和认真分析,在参加会议听取相关情况介绍后,基于个人独立
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合法合规,发行
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通过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实施,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偿债能力明显提高,资
产负债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
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拟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有关规定,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