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26 03: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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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观意字【2015】第 0576 号

观韬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中心 2 号楼 17 层 邮编:100033

电话: 86 10 6657 8066 传真: 86 10 6657 8016

E-mail: guantao@guantao.com

http: //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 3

二、本次增持情况 ....................................................................................................... 3

三、本次增持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5

四、结论意见 ............................................................................................................... 5

1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观意字【2015】第 0576 号

致: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作为中国建筑材料科学

研究总院(以下简称“中国建材总院”、“增持人”)的法律顾问,就其增持瑞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科技”、“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

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修订)》(以

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专

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规范运

作指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中国建材总院已向本所承诺,对本所提供的本次增持所必需的一切资料、

文件和信息是真实的,有关资料、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核查意见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

具核查意见如下:

2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中国建材总院现时持有注册号为 10000000003334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法定代表人为姚燕,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511.77 万元。经营范围为水泥、混凝土外加剂、玻璃及玻璃纤维、陶瓷、耐

火材料、新型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自动化仪表、建材设备的

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转让与服务;上述产品的科研分析测试、计量;

上述产品的展示;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物业管理;自有房屋出租;建材设备

租赁;房屋装修;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广告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建材总院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查验,中国建材总院不存在根据中国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的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国建材总院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不

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

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方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中国建材总院持有瑞泰科技股份 91,686,224 股,占瑞泰科技总

股本的 39.69%,为瑞泰科技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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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2015 年 7 月 11 日,瑞泰科技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根据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中国建材总院以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择机增持瑞泰科技股份;根据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的规定,在 2015 年上半年减持过瑞泰科技

股票的控股股东中国建材总院将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方式

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情况

2015 年 12 月 26 日,瑞泰科技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的公告》,根据该公告,中国建材总院自 2015 年 12 月 9 日起开始通过“安信证券

稳定价值 1016 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从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截止 2015 年 12

月 24 日,中国建材总院以均价 19.78 元/股的价格,共增持公司股份 1,011,241

股,增持金额为 20,000,950.86 元,达到增持计划金额。至此,上述增持计划已

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前,中国建材总院持有瑞泰科技 91,686,224 股股份,占瑞泰科技总

股本的 39.69%,本次增持后,中国建材总院持有瑞泰科技 92,697,465 股股份,

占瑞泰科技总股本的 40.13%。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

1、2015 年 7 月 11 日,瑞泰科技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公告》。

2.2015 年 12 月 24 日,瑞泰科技收到中国建材总院的通知,告知本次增持计

划的实施情况及结果等事项;瑞泰科技于 2015 年 12 月 26 日发布《关于控股股

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对中国建材总院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及结果

等事项进行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已经和即将进行的信息披露行为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增持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收购人在一个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可以

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

过户登记手续。

中国建材总院自瑞泰科技于 2006 年 8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持

有瑞泰科技的股份始终高于 30%。自 2015 年 12 月 9 日起,中国建材总院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5】51 号)的规定增持公司股票,中国建材总院自 2015 年 12 月 9

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瑞泰科技股票数量约为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0.44%,累计增持比例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可以参照《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免

除要约收购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中国建材总院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已经和即将进行的信息披露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本次增持可以参照《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免除要约收购义务。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刘 榕

张文亮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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