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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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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5】第0227号
致: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
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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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5年12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5年12月9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
办法等事宜。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公告通知各股东、已按照
《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2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00在北京
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会议由董事长敖小强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12月2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15:00至2015年12月25日15:00期间任意时
间。
经验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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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等资格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
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代理人共【16】名,均为截至2015年12月22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股份【402,618,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5617】%。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表共【3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23,635,835】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0.0363】%。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保荐机构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
结果统计数。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清点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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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本次会
议投票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超募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3,635,7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的【100.0000%】;反对44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019,9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5.4339]%;反对[44]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3,635,7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的【100.0000% 】;反对44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019,9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5.4339]%;反对[44]股,弃权0股。
其中,议案(二)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上表决议案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会议记
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签
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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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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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付 洋 见证律师:娄爱东
许国涛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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