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
币的连带责任保证行为,是正常的、必要的经营管理行为,该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包含本次拟担保事项在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计对外担
保总额为人民币40,000.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合计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2014年12月31日)的比例为3.80%,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4
年12月31日)的比例为11.25%。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包含本次拟担保事项在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合计对外担
保总额为人民币40,000.00万元,公司对子公司合计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2014年12月31日)的比例为3.80%,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4
年12月31日)的比例为11.25%。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金福海 战淑萍 黄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