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募
投项目的资金投入方式等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于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调整,将相关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田利明 李有星 周亚力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