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
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
购买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融通”)100%的股份,
同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
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
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特此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
1. 因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
资者合法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7 月 2 日起
停牌。2015 年 9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5-079)。
2. 停牌期间,本公司每周发布一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3. 停牌期间,公司确定了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并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法律
文件。
4. 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信息披露前 20 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涨跌幅
未超过 20%,因此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
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5. 201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
6. 201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分别与持有的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 100%股份的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 107 名股东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同日,公司分别与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传艺
空间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中恒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以孟立新为首的 11 名海科
融通核心团队成员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
7. 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核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对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进行书面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综上,本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
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尚需获得本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相关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事宜拟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
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综上,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提交的法律文件
有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