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方式购买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 107 名股东持有的北京海科融通
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
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等本次重组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
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及
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与交易对方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重组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四条相关规定;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
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
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作为本次在本次交易的审
计、评估机构,该审计、评估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独立性。待
完成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后,公司将就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
进行审议,届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重组及董事会就本次重组所作的相应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炜 韩波 吴铁华
2015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