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方式购买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 107 名股东持有的北京海科融通
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
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预案》等本次重组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重组的实施系公司为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之目的而进行,有利于
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
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重组以及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
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炜 韩波 吴铁华
2015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