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JIA 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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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嘉源(15)-05-042
敬启者:
根据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股份”)与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作为彩虹股份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控股子公司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拟将其拥有的
CX01 生产线、CX03 生产线相关设备及专利技术转让给彩虹集团公司之相关事项
(以下简称“本次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之规定于 2015 年 12 月 12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
书”)。
本所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报告书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26 号)之要求,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针对上述问询函之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原法律意见
书中已表述过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法律意见的目的、原则、律师声明及有
关结论),本法律意见书将不再复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原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
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彩虹股份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组的必备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的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彩虹股份出具的说明,除本次拟出售的 CX01、CX03 生产线之外,彩虹
股份控制下的子公司尚有 5 条 5 代液晶基板玻璃生产线,其中 CX02 和 CX05 生产
线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产品为 5 代液晶基板玻璃,CZ01 生产线后端运行加
工 5 代基板玻璃,CZ02 和 CZ03 生产线已停止运行。彩虹股份拟在该等生产线炉
龄到期之后,适时进行相应的资产处置,但目前尚未与任何受让方达成口头或书
面意向。彩虹股份确认其业务定位为高世代液晶基板玻璃业务,不从事盖板玻璃
业务。
彩虹股份已将上述内容在其《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
补充披露。
经核查,彩虹集团公司曾于 2009 年 12 月 1 日出具《关于不与彩虹显示器件
股份有限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中承诺:对于彩虹股份已经形成或正
在生产开发的产品、经营的业务以及研究的新产品、新技术,本公司保证不生产、
开发任何对彩虹股份构成直接竞争的同类产品,也不直接经营或间接经营与彩虹
股份的业务、新产品、新技术有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企业、业务、新产品、新技术。
上述承诺对于彩虹集团公司具有约束力。
本所律师认为,鉴于彩虹股份具有明确的业务定位,与本次重组完成后,彩
虹集团公司受让且改造后的生产线产品不同,因此本次重组及后续的相关生产线
安排不会构成潜在的同业竞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