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对
公司经营行为的审核、监督,以及对有关资料的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
正的立场,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张伟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徐
海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实际控制人郭英杰提名的张伟良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具备较高的行业专业知识。
本次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徐海通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经验。
公司补选董事、独立董事的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关于提名张伟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关于提名徐海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彭凯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常务副总经理彭凯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我们
认为彭凯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和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
责要求,亦符合公司在战略转型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其不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
入尚未解决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彭凯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经过充分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
资。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
同意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提交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经过充分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20,000.00 万
元用于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
资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签字:刘彦文、孙长江、郭 颖
2015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