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
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议案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
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是合理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95,167,970.46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的
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杜胜利 余海龙
赵留安 曹远征
谢朝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