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独立董事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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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

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议案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

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是合理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95,167,970.46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的

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杜胜利 余海龙

赵留安 曹远征

谢朝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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