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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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发行人”或“公司”)2015 年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华侨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

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880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51,688,693 股,发行价格

为 6.8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799,999,999.33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

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72,815,168.87 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

币 5,727,184,830.4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44040019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

人民币 95,167,970.46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作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瑞华核字[2015]

44040061 号”《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

入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根据《鉴证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 95,167,970.46 元,具

1

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总额

金额

1 西北片区 2 号地块项目 700,000,000.00 86,241,719.20

2 西北片区 3 号地块项目 1,000,000,000.00 2,701,500.00

重庆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号地

3 2,314,824,100.00 6,224,751.26

块项目

合计 4,014,824,100.00 95,167,970.46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情况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提案》等议案,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

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

换。为了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按时启动及顺利运行,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投入了部分项目。根据《鉴证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人民币

95,167,970.46 元。

三、中金公司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95,167,970.46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的自筹资金,符合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

2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中金公司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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