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大集团: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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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永大集团 股票代码:002622 公告编号:2015-123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15 年 12 月 24 日,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

市公司”、“甲方”)收到控股股东吕永祥先生的通知,吕永祥先生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与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

《吕永祥与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

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10,000 万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3.81%。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现将本次股份转让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原控股股东的持股及承诺情况

1、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

司”)的控股股东吕永祥持有公司 10,000 万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3.81%。

2、承诺情况

(1)吕永祥承诺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此承诺已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履行完毕,本次

股份转让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2)吕永祥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同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次协议转让股

份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二、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一)出让方:吕永祥

身份证号码:220203********2711

住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路 2-1-3 号

(二)受让方: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李向民

注册号:440101000364210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205 房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标的股份的转让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00

万股(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3.81%)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

与条件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

2、转让对价、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参考标的股份当前的市场交易价格,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

为 21.5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合计为 215,000 万元(人民币贰拾壹亿

伍仟万元整,下称“股份转让款”)。

3、协议生效

自甲方签名及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股份转让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待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

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持有上市公司 10000 万股股份,约占

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3.81%,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五、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的关系

吕永祥与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上

市公司与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次股

份转让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协议双方将立即办理相关公证事宜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办理股份转让相关事宜的申请,如获批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2、公司将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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