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2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四

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3.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4.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等公

告文件;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

于2015年12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5年

12月24日14:30在龙泉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上午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下

午15:00至2015年12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大会登记记录和凭证资

料等及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股份 5625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及统计,因此本所及

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渠道,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

次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的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姚 丽 丹

张 树

单位负责人:王 玲

2015 年 12 月 24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国光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