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独立董事审议《关于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签订地上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收购协议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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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议《关于公司与沈

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签订地上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收购

协议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签订地上建

筑物及配套设施收购协议事项,发表独立董事专项意见如下:

协议双方遵循市场化的原则最终确定了收购价格,公司相关部门

对该事项及协议进行了严格的评审,有效规避了合同的履约风险。我

们认为上述协议事项系公司搬迁过程中所进行的正常业务行为,交易

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履

行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独立董事: 赵希男 范存艳 姚海鑫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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