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议《关于公司与沈
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签订地上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收购
协议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签订地上建
筑物及配套设施收购协议事项,发表独立董事专项意见如下:
协议双方遵循市场化的原则最终确定了收购价格,公司相关部门
对该事项及协议进行了严格的评审,有效规避了合同的履约风险。我
们认为上述协议事项系公司搬迁过程中所进行的正常业务行为,交易
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履
行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独立董事: 赵希男 范存艳 姚海鑫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