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编号:2015-081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披露了本公司与孟州
市金玉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玉米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具体详见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46)。
2015年11月,公司收到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孟民
二初字第00305号;2015年12月,本公司与金玉米公司达成和解并签订了《执行
和解协议》,现将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金玉米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案对本公司提起诉讼。2015年6月30日,河南省
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 (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05号《民事裁定书》,与本公司
相关的裁定如下:“冻结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者查
封、扣押本公司相当于1,200万元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1、2015年11月2日,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0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限被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原告孟
州市金玉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及违约金和损失(其中300万元的
损失以300万元转让款为基数,自2014年10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9.33‰计算至判决
确定给付之日止;其中700万元的损失以1000万元转让款为基数,按月利率9.33‰
自2015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日止;10万元违约金已包含在上述损失中);
(2)驳回原告孟州市金玉米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本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近日,本公司与金玉米公司达成和解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1)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
书》确定的违约金和损失标准由月利率9.33‰降低到年利率8%执行;
(2)违约金和损失的计算时间:其中 300万元从2014年10月5日,700万元
从2015年1月12日起,截止时间计算至2015年11月10日,合计违约金和损失为
73.9333万元;
(3)诉讼费、保全费共计8.6860万元由广济药业承担。
本公司已认真履行了上述《执行和解协议》。至此,本公司银行存款已解除
冻结,上述诉讼事项已终结。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均已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与金玉米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未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
影响。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05号
《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