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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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或“本所”)接受河南双汇投资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和《河
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
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也不
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此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
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会议资料已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会议通知
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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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如期在河
南省漯河市双汇路 1 号双汇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万隆先生主持本次
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2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召
集人资格的规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有效证
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计 21 名,代表股份数 2,470,243,0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4%。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1 名,代表股份数 44,308,3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4%。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计 52 名,代表股份数 2,514,551,3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8%。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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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增加公司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上述议案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
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
和统计数。
公司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统计,本次股东大会每项议案
统计的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一:《关于增加公司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票 95,580,088 股,反对票 8,400 股,弃权票 55,00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95,580,088 股,反对票 8,400 股,
弃权票 55,0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3、议案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 95,580,088 股,反对票 27,800 股,弃权票 35,600 股,同意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95,580,088 股,反对票 27,800 股,
弃权票 35,6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股东提交
新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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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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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张小满
_________________
靳明明
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李洪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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