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力 士: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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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

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2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激励对

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2 月

24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2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陈显明 范仁德 周应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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