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
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2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激励对
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2 月
24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2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陈显明 范仁德 周应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