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惠承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苗红伟、李秋艳律师列席了公司
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在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会议室召开的 2015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及《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阅读研究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公司发出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公
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
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公司董事会向本
次股东大会提出的提案;《公司章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且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其他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
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
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五次会议所作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
会已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在上述媒体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中
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士有:
1、截止 2015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3: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9,458,4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2,500,000 股的 58.9918%。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3 名,共计代表股
份 119,438,177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202,500,000 股 的
58.9818%;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20,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2,500,000 股的 0.01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全部提案进行了表决,
同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以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公司持股 52%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
司 2016 年度继续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远大物产及下属公司 2016 年度用
于衍生品投资的保证金投资金额不超过 23 亿元人民币,衍生品投资的合
约金额不超过 230 亿元人民币。
表决情况:
同意 119,458,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
通过。
提案 2:公司持股 52%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成立
远大物产集团橡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其中:远大物产出
资 3500 万元占 70%、姚星亮先生出资 1500 万元占 30%。
表决情况:
同意 119,458,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
通过。
提案 3:公司通过银行向持股 52%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
司委托贷款 3240 万元,期限两年,利率 5.23%,用于补充远大物产的流动
资金,由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表决情况:
同意 119,458,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
通过。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
《规则》等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苗红伟
律师:苗红伟 李秋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