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如意集团 公告编号:2015-100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15年12月24日上午10:00在连云港花果山
国际酒店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12月24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9:30-11:30和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15:00至2015年12
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
秦兆平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9,458,4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2,500,000 股的 58.99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3 名,
共计代表股份 119,438,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2,500,000 股的
58.981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20,3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2,500,000 股的 0.0100%。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
所指派苗红伟、李秋艳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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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提案的表决情况:
提案 1:公司持股 52%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 2016
年度继续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远大物产及下属公司 2016 年度用于衍生品投资
的保证金投资金额不超过 23 亿元人民币,衍生品投资的合约金额不超过 230 亿
元人民币。
表决情况:同意 119,458,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其中,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如下:同意 47,4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公司持股 52%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成立远大物
产集团橡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其中:远大物产出资 3500 万元占
70%、姚星亮先生出资 1500 万元占 30%。
表决情况:同意 119,458,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其中,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如下:同意 47,4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公司通过银行向持股52%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
款3240万元,期限两年,利率5.23%,用于补充远大物产的流动资金,由浙江新
景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表决情况:同意 119,458,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其中,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如下:同意 47,4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苗红伟、李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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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论意见: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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