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
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委 托 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出 具 日: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国成都
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
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川大凡迪扬律意见[2015]第 008 号
致: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 2:30 在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
路 15 号麦田中心 1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四川大凡
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分别指派罗勇律师、张洪
剑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法律、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进行了审验,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10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 2015 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
告》)。
《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载明了公司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此外,公司还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投票平台,《股
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载明了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4 日 9 时 30 分
至 11 时 30 分,13 时至 15 时;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3 日 15 时至 2015 年 12 月 24 日 15 时之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 2:3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 15 号麦田中心 15F 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副董事长李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
知》及《提示性公告》一致,没有新提案。
经审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199,205,9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13%。前述股东为截止 2015 年
12 月 2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前述股东及授
权代表外,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91,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74%。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审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由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确认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对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转让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199,597,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议案二:《关于转让四川嘉塑型材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 199,597,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议案三:《关于授权董事长签署土地收储相关协议的议案》
同意 199,597,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议案四:《关于继续为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同意 199,597,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授权代表)就前述议案列明的事项
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进行了表决,本所见证律师参与了计票、监票,
大会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审核验证,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由本所加盖公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本页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罗 勇
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洪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