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发股份:涉及诉讼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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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85 证券简称:宏发股份 编 号:临 2015—056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近期取得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827.15 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公司重大重组方案,上述可能产生

的损失均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王贵贤

1、本公司曾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披露原告王贵贤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濮阳

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 2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的诉讼案件。

2、本公司曾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12)濮民初字第 2662 号的判决结果。

3、本公司曾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披露本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 226 号的判决结果。

4、本公司曾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书(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 00376 号的裁定结果。

(二)马秀丽

1、本公司曾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披露原告马秀丽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濮阳

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 150 万元及相应利息

的诉讼案件。

1

2、本公司曾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12)濮民初字第 2660 号的判决结果。

3、本公司曾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披露本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 225 号的判决结果。

4、本公司曾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 00375 号的裁定结果。

(三)魏民安

1、本公司曾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披露原告魏民安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濮阳

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连带偿还借

款本金 286 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案件。

2、本公司曾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13)濮民初字第 169 号判决结果。

3、本公司曾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 242 号的判决结果。

4、本公司曾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书(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 01280 号,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魏民安

1、本公司曾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披露原告魏民安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濮阳

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连带偿还借

款本金 250 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案件。

2、本公司曾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13)濮民初字第 170 号的判决结果。

3、本公司曾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 241 号的判决结果。

二、本次诉讼的终审判决情况

(一)王贵贤: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濮

中法民再终字第 00015 号,就原告王贵贤起诉被告宏发股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判决如下:

1、撤销本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 226 号民事判决和濮阳县人民法院

(2012)濮民初字第 2662 号民事判决;

2

2、宏发股份偿还王贵贤借款本金 200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1 年 10 月 13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3、驳回王贵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宏发股份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22800 元,

保全费 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32737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马秀丽: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濮

中法民再终字第 00016 号,就原告马秀丽起诉被告宏发股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判决如下:

1、撤销本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 225 号民事判决和濮阳县人民法院

(2012)濮民初字第 2660 号民事判决;

2、宏发股份偿还马秀丽借款本金 144.75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1 年 9 月

5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3、驳回马秀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宏发股份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18300 元,

保全费 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5229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魏民安: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濮

中法民再终字第 00017 号,就原告魏民安起诉被告宏发股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判决如下:

1、撤销本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 242 号民事判决和濮阳县人民法院

(2013)濮民初字第 169 号民事判决;

2、宏发股份偿还魏民安借款本金 257.40 万元及利息(其中,90 万元的利

息自 2011 年 9 月 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

行完毕之日止;167.40 万元的利息自 2011 年 10 月 20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3、驳回魏民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宏发股份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29680 元,

保全费 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41994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魏民安: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濮

中法民再终字第 00018 号,就原告魏民安起诉被告宏发股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判决如下:

3

1、撤销本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 241 号民事判决和濮阳县人民法院

(2013)濮民初字第 170 号民事判决;

2、宏发股份偿还魏民安借款本金 225 万元及利息(其中,180 万元的利息

自 2011 年 9 月 24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

完毕之日止;45 万元的利息自 2011 年 10 月 1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3、驳回魏民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宏发股份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26800 元,

保全费 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37669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说明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

事项。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重大重组方案,上述可能的损失均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附件:

1、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濮中法民再终字第 00015 号;

2、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濮中法民再终字第 00016 号;

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濮中法民再终字第 00017 号;

4、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濮中法民再终字第 00018 号。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4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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