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764/FY/2015-34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齐心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了贵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的文字说明。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下午 14:00 在深圳市坪山新区
坑梓锦绣中路 18 号齐心科技园行政楼 8 楼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
钦鹏先生主持。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3 日至 12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3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24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
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
集。
2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为截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截至为 2015 年 12 月 18 日午 15:00 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223,682,917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9.872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
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贵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316,689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84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合计人数为 9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223,999,606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9.9571%。
其中,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 6
人,所持股份合计 14,716,6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9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
括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关于转让子公司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3
(二)《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翠竹支行申请贰亿元人民
币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关于向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捌仟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
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齐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审议
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采取书面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
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对于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表决结
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股权
的议案》
表决结果:223,995,20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4,4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14,712,28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含
网 络 投 票 ) 的 中 小 股 东 或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01%;
4,4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二)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翠竹支行申请贰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223,995,20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4,400 股反对;0 股弃权。
4
(三)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申请
捌仟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223,995,20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4,4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四)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齐心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223,995,20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4,400 股反对;0 股弃权。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许成富
负责人:
张敬前 童 曦
2015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