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1 证券简称:齐心集团 公告编号:2015-119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24日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3日~12月24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15:00至
2015年12月24日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锦绣中路 18 号齐心科技园行政楼 8 楼会
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钦鹏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11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223,999,606 股,占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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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 223,682,917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总股份 373,599,998 股的 59.8723 %;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16,68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848%。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4,716,68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9392%。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钦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
师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童曦、许成富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3,995,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712,2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1%;反对 4,4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翠竹支行申请贰亿元人
民币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3,995,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3、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关于向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捌仟万元人民币综合授
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3,995,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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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4、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齐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3,995,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