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心集团: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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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1 证券简称:齐心集团 公告编号:2015-119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24日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3日~12月24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15:00至

2015年12月24日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锦绣中路 18 号齐心科技园行政楼 8 楼会

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钦鹏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11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223,999,606 股,占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571%:

证券代码:002301 证券简称:齐心集团 公告编号:2015-119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 223,682,917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总股份 373,599,998 股的 59.8723 %;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16,68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848%。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4,716,68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9392%。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钦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

师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童曦、许成富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3,995,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712,2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1%;反对 4,4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翠竹支行申请贰亿元人

民币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3,995,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3、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关于向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捌仟万元人民币综合授

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3,995,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证券代码:002301 证券简称:齐心集团 公告编号:2015-119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4、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齐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3,995,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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