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因数控: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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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

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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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1 / 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

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因数控”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法因数控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

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的要求及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关于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

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

充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过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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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二、法因数控及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者口头证言。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法因数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法律意见

书》及已正式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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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法因数控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决议、法因数控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决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01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上市公司与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和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签

署的协议等相关文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法因数控拟向华明集团、宏璟泰、珠海普罗、安信乾能、上海国投、北京中

金、北京国投和国投创新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上海华明100%股权,

交易价格为260,000.00万元。

按照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及 9.26元/股的发行价格,法因数控拟发行

280,777,537股股份购买上海华明100%股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各

自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根据其各自所持有的上海华明的股权比例而确定(交

易对方各自认购的股份中不足1股的,按0股计算,不足1股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具体为:向华明集团发行168,763,023股,向宏璟泰发行13,742,376股,向珠海普

罗发行14,893,283股,向安信乾能发行47,732,181股,向上海国投发行13,672,743

股,向北京中金发行9,766,285股,向北京国投发行6,103,823股,向国投创新发行

6,103,823股。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5,000.00万元,按照确定的9.66元/

股的发行价格,法因数控拟向汇垠鼎耀、汇垠华合和宁波中金发行36,231,883股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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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一)法因数控的内部批准

1、2015 年 3 月 9 日,法因数控独立董事出具《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日,法因数控独立董事出具,《关于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

意见》,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

2、2015 年 3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

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第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免于以要约方式购买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的议案》、《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

明》、《关于公司股价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

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15 年 4 月 13 日,法因数控独立董事出具《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日,法因数控独立董事出具《关于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

意见》与《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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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有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等相关事宜。

4、2015 年 4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关于聘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

公允性的议案》、《关于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审核报

告等相关文件的议案》、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关于〈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

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

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以及《关于提请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5、2015 年 4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

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

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第十

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免于以要约方式购买公司股份的议

案》、《关于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关于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聘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中

介机构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关于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

关的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议案》以及《关于〈山东法因

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6、2015 年 8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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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7、2015 年 8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的内部批准

1、华明集团的批准和授权

2015 年 3 月 1 日,华明集团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华明集团参与发行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2、宏璟泰的批准和授权

2015 年 3 月 2 日,宏璟泰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宏璟泰参与发行人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事宜。

3、珠海普罗的批准和授权

2015 年 3 月 5 日,珠海普罗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珠海普罗参与发行人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4、安信乾能的批准和授权

2015 年 3 月 2 日,安信乾能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作出决议,同意安信乾能

参与发行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5、北京国投的批准和授权

2015 年 3 月 6 日,北京国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作出决议,同意北京国投

参与发行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6、国投创新的批准和授权

2015 年 3 月 6 日,国投创新管理人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决策

委员会已通过决议,同意国投创新参与发行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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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海国投的批准和授权

2015 年 3 月 6 日,上海国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作出决议,同意上海国投

参与发行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8、北京中金的批准和授权

2015 年 3 月 2 日,北京中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作出决议,同意北京中金

参与发行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9、汇垠鼎耀的批准和授权

2015 年 3 月 6 日,汇垠鼎耀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汇垠鼎耀参与发行人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10、汇垠华合的批准和授权

2015 年 3 月 6 日,汇垠华合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汇垠华合参与发行人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11、宁波中金的批准和授权

2015 年 3 月 2 日,宁波中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作出决议,同意宁波中金

参与发行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三)上海华明的内部批准

2015年3月3日,上海华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华

明参与发行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2015年11月30日,上海华明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华明集团、宏璟泰、

珠海普罗、安信乾能、上海国投、北京中金、北京国投和国投创新将其各自持有

的上海华明股权出售给法因数控,并相互之间放弃其他股东所出售股权的优先购

买权。

(五)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山东法因数

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89号),核准法因数控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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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法因数控本次重组已经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批

准和授权程序且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重组各方有权按照该等批准、核

准和授权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三、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如《标的资产过户法律意见书》所述,根据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5年12月3日换发的《营业执照》、上海华明经修订及备案的公司章程等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上海华明因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变更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因数

控成为上海华明100%股权的持有人。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2月7日出具的

XYZH/2015JNA40048号《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7日验资报

告》,截至2015年12月7日止,华明集团、宏璟泰、普罗中合、安信乾能、上海

国投、北京中金、北京国投、国投创新持有的上海华明合计100%股权已过户至

法因数控,法因数控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80,777,537.00元。各股东均以持有的上海华明全部股权出资。法因数控变更后

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9,927,537.00元,股本为人民币469,927,537.00元。

(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出具的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证券持有人名册(在册股东与未到账股东合并

名册)》及《上市公司股份未到账结构表》,法因数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

下新增股份的预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法因数控因购买上海华明100%股权非公

开发行新股数量为280,777,537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280,777,537股),法因

数控的股份总数将变更为469,927,537股,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法因数

控的股东名册。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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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户至法因数控名下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因数控已完成购买标的资

产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及新增股份预登记手续,本次重组的实施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重组的后续事项

本次重组尚需完成以下事项:

(一)中国证监会已核准法因数控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6,231,883股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法因数控有权在核准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内实施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但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实施。

(二)法因数控尚需就注册资本增加事宜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尚需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相关承诺,履行股份锁定、盈

利补偿、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等相关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一)法因数控本次重组已经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且已获得中

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重组各方有权按照该等批准、核准和授权实施本次重组方

案。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已过户至法因数控

名下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因数控已完成购买标的资产涉及的新增注册

资本验资及新增股份登记,本次重组的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

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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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黄宁宁 林 祯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周若婷

年 月 日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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