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斯: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计划

来源:深交所 2015-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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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计划

为完善和健全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

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

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以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计划,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计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

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计划与机制,从而

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计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计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如满足本制度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应

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

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

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

(2)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现金分红所占比例不应低于实际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并且连续任何

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具体利润分配中,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进行讨论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确因特

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董事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四条 未来分红回报计划的制订周期及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股东回报计划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六条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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