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港科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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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12 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鹿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

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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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与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所在地会

议室召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3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3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127,838,443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33.4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 6,220,56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62%。

经验证,通过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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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公司全体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4)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5) 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共一项,为《关于撤销 <关于延长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该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以上投

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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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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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任理峰

吴传娇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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